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溪街道水南路区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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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溪街道水南路区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3-05-31 00: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X 发布时间:2022-06-13 14:4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溪街道水南路区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发〔2022〕25号.doc

福溪街道水南路区块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公共权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福溪街道水南路区块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天台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第一条  征收范围。

福溪街道水南路区块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主管部门为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天台县人民政府福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征收人)。

第三条  评估基准日及签约期限。

以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为评估基准日,签约期限自本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

第二章  安置方式及面积认定

第四条  房屋征收的安置方式为房屋置换、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在水南六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整户征迁,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五条  房屋置换的安置地点为水南路改造区块及水南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块,房源为公寓式套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基本依据,通过丈量、调查认定予以确认。

未经登记的房屋按《关于印发天台县“城中村”改造未经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152号)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  不合法的房屋与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三章  房屋置换的规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以户为单位,在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确定可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一)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标准,确定可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按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1等面积确定可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60㎡建筑面积置换,单人户可放宽至80㎡。被征收人的房屋明显不合理分家析产,不得选择该种形式。

被征收人出卖、经法院处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选择上款第(一)、(二)项置换方式的,扣除无房户、缺房户专门指标补贴;选择上款第(三)项置换方式的,扣除原有房屋最大可安置指标的建筑面积及无房户、缺房户专门指标补贴。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结合人口数安置,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如选择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形式置换的,与原安置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条  征收范围内本人继承或分家析产的房屋置换和补偿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非水南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不能选择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置换形式置换。

第十一条  分家立户以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兼顾民俗习惯,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涉及房屋析产的被征收人,符合分户析产的,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一)多子家庭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男子可以立户,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子应随其中一个男子落户。

(二)多女无子家庭不能分户,其女儿应与父母和祖父母立为一户。

(三)夫妻不得分户,被征收人离婚的按照原家庭户以一户计算。

第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可计算为置换房屋面积的人口数,以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前被征收人《户口簿》上在册的属地常住户籍且为水南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可计算置换房屋面积的人口数:

(一)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籍已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二)按规定户籍迁往所在学校的大、中专在读学生。

(三)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未予回迁户籍;因服役“农转非”,退役时自主就业或回乡的;未允转迁回户籍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但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因土地征收,未安置落户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已“农转非”的人员。

(五)多子女户共同赡养的老人,不能单独立户,按照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协商结果的协议书确定落户方案后可计算置换房屋面积的人口数。

(六)原为属地户籍,现因服刑而被注销户籍的人员。

(七)已嫁入本村的户籍可迁入未迁入人员,以结婚证为依据允许计算安置人口。

(八)原户籍属本村正式农业人口的,现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有房屋或土地的家庭成员。

(九)经征收人审核后,报县人口认定小组批准,确需安置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下列人口可按户口性质增加人口数计算:

(一)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前的独生子女按2个人口数计算;同一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 两代及两代以上独生子女只能增加1人计算。

(二)在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前符合法定婚龄且可单独立户的;已婚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1人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计算置换房屋面积的人口数:

(一)在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后出生的子女。

(二)家庭成员中现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

(三)户籍应迁出未迁出的出嫁女。

(四)户籍挂靠人员。

(五)在其他区块曾享受过人口计算安置政策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不包括土地)及其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的价值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评估后予以补偿。突击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不合法的房屋与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鼓励自行拆除,自拆清理费按房屋评估价的60%结算,附属物及装修补助费按评估价结算。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市场评估价给予残值补偿。

第十七条  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每3000元/㎡的补助价计算。

第十八条  有合法手续的道地、天井按290元/㎡给予补偿。其它用地补偿按155元/㎡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置换的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13元/㎡或按建筑占地面积39元/㎡的标准。搬家补助费按两次计发。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腾空之月起到安置后(以交房结算通告之月为准)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年发放一次,起止时间按月按实结算。

(一)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或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6元/月。

(二)如征收人超过《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36个月建设周期内未提供安置房的,则应当从逾期交付安置房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安置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不予翻倍。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补偿标准:

(一)单相电表250元/户、三相电表800元/户;

(二)独立报装的水表800元/户;

(三)有线电视320元/门;

(四)固定电话156元/门标准予以补偿。

置换房屋的电表、水表由征收人统一代为报装,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置换房屋的房价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房产测绘公司测定为准。

(一)置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价格按建安成本价2885元/㎡计价;

(二)选择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一翻三”的,空翻面积按综合成本价4138元/㎡的80%计价;

(三)选择按人均60㎡置换形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价2885元/㎡计价,另人均30㎡以内的指标内面积按综合成本价4138元/㎡的90%计价。如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与人均30㎡的面积之和,则余下的指标内面积按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市场评估价的60%价格低于综合成本价4138元/㎡,按综合成本价4138元/㎡计价。

(四)因置换房屋套型不可分割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安置指标面积30㎡。

置换房屋套型面积超出置换指标的面积按评估基准日的置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结算,如果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价格低于综合成本价4138元/㎡,按综合成本价4138元/㎡计价。

(五)仅征收公共分摊的门头、中堂、走廊等附属建筑部分,不予房屋置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六)层次差、朝向差参照附近楼盘,由征收人在房屋安置前具体确定每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无房户、缺房户条件的,经征收人审核确认后,人口1—4人(含4人)原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110㎡,5人以上(含5人)原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125㎡的,按125㎡(110 ㎡)减去实有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部分作为专门指标(专门指标不“空翻”也不享受奖励政策),以2050元/㎡给予补助;村集体安排地基并收取了使用款的无房户、缺房户专门指标,以3000元/㎡给予补助。房屋明显不合理分家析产、调剂或出卖而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配置车位安置的,车位价格按市场评估价60%予以安置(每个车位最低不少于伍万元)。

第二十五条  房屋置换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实行“先腾空先安置”的原则。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均视为“并列第一”,一同通过二次抽签法选择置换房屋;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则根据搬迁先后批数顺序选择置换房屋。

(二)房屋置换的付款方式。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时,被征收的补偿费(含室内装修补偿费),抵作预付购房款。置换房屋交钥匙前须结清安置房和地下车位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以户为单位,经征收人批准,被征收人在至少保留一套本项目安置房的前提下可实行指标协议回购,原则上回购协议应与房屋征收协议同时签订。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评估。道地、天井按第十八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2〕16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在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签约并按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 或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5倍(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以13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在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签约并按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或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5倍(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以6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签约并按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或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600元/㎡予以奖励;在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签约并按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元/㎡或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300元/㎡予以奖励。

超过签约期限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在房屋置换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置换补偿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置换房屋的,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协议,收回置换房屋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用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建筑占地面积按1:1标准作为村留地置换,与其他村留地一同返回村集体。

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2〕16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后,一方当事人如有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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