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教育月】定密篇:擅自变更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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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教育月】定密篇:擅自变更保密期限

2024-07-15 2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保密两识教育

擅自变更保密期限

保守国家秘密 共筑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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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情况变化,是指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改变,或者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若忽视以上限定条件擅自缩短或者延长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既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也可能浪费保密资源,妨碍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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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提醒

一是依规变更。机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变更,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

二是主体合法。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非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变更。

三是及时通知。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原标题:《【保密宣传教育月】定密篇:擅自变更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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