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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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7156-2003 代替GB/T 7156-1987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 Codes and identification of secret level for documents 2003-07-25发布2003-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T 7156-2003

本 标 准 是对 GB/T 7156–1987《文献保密等级代码》的第一次修汀,代替GB/T 7156-1987。本标 准与GB/T 7156-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将 标准名称改为《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并相应修改了英文名称; -— 增 加 了目次、前言和第1章“范围”; — 根 据我国文献管理现状,将原标准的6个文献保密等级改为 5级,即原国内级、内部级合并为 限 制 级 ; — 增 加了第 2章“术语和定义”,将原标准第 1章“保密等级”的内容放人第 2章“术语和定义”,并 根 据 标 准 的 需 要 增加了“文献”、“限制级”、“国家秘密”的定义,修改了“秘密级”、“机密级”、“绝 密级 ” 的 定 义 ,删 除 了对“国内级”、“内部级”的解释; — 将 原标准第 2章“保密等级的确定”改为第 3章“文献保密等级的确定和变更”,并根据我国有 关 保 密 规 定 ,增 加 了国家秘密文献密级的确定和变更的几项原则; — 将 原标准第 3章“编制原则和结构”和第 4章“文献保密等级代码表”合并为第 5章“文献保密 等 级 代 码 ”, 并 调 整、增加了部分内容; 一一 增 加了第 4章“文献保密期限”、第 6章“文献保密等级的标识”和“参考文献”; — 按 照 GB/T 1.1 --2000对原标准的格式、编排进行了重新调整。 本 标 准 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 本 标 准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本 标 准 主要起草人:冯卫、常建宏、刘春燕、郭杰、刘植婷、张艳琦。 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了文献保密等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原则,规定了文献保密期限、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和标识。 本 标 准 适用于对文献保密等级的标识,以促进文献信息的管理、交换和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献document 记录有知识和信息的一切载体。 2.2 公开级open level 文献可在国内外发行和交换。 2.3 限制级control level 文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交流和使用范围。 2.4 国家秘密national secret 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5 秘密级confidential level 文献内容涉及一般国家秘密。 2.6 机密级classified level 文献内容涉及重要的国家秘密。 2.7 绝密级most confidential level 文献内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 3 文献保密等级的确定和变更 3. 1 文献保密等级的确定和变更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 限 制级文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和变更; 一 一 国 家秘密文献密级的确定和变更按国家有关的定密规定确定。 3.2 国家秘密文献密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一 文 献 使用范围需作较大改变的; 一 一文 献 内容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4 文献保密期限 4. 1 文献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或解密应按照有关的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4.2 限制级文献的保密期限,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和变更。 GB/T 7156-2003 4.3 国家秘密文献的一般保密期限为,秘密级文献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献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献 不超过30年。 4.4 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确定某类文献保密期限短于或长于一般保 密期限。 4.5 4.6 文献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的文献解密,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文献经主管机关、单 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5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5. 1 编码原则和结构 5.1.1 文献保密等级分为5级,即“公开级”、“限制级”、“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 5. 1.2 代码采用数字、汉语拼音和汉字3种形式。 一 一 数 字代码为 1位阿拉伯数字; 一一 汉 语拼音代码为两个字母; -— 汉 字代码为等级名称前两个字。 5.2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表 文 献 保 密等级代码见表 to 表 1 文 献 保 密 等 级 代 码 表 数字代码汉语拼音代码汉字代码名称1

6 文献保密等级的标识 6.1 保密文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作出明显且易于识别的标志,公开级可不标识。 6.2 限制级文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的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6.3 国家秘密文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的组成是:从左向右按密级、标识符、保密期限的顺序排列。 国家秘密文献的标识符为“★”。 6.4 书面型保密文献在其封面(或首页)七方的显著位置标注标志; 示 例 1 :秘密★5年 表 示 此 文献为秘密级,白产生之日起满 5年后解密。 示 例 2 :机密★10年 表 示 此 文献为机密级,自产生之日起满 10年后解密。 示 例 3 :绝密★长期 表 示 此 文献为绝密级,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 6.5 保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可不标识保密期限,按4. 3中规定的最高期限,即:10年、20年、30年。 例如:秘密★、机密★、绝密★,分别表示文献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保密期限分别为10年、20年、 30年。 6.6 以磁、光介质等材料为载体的保密文献,在其明显或者易于识别的位置标注标志:凡有包装(套、 盒、袋等)的文献,还应以恰当方式在其包装上标明。 6.7 文献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的方式废除。在保 密期限内解密的文献,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GB/T 7156-2003 参考文献 [1] 中 国 大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 出版社,1998. 10 [2〕 中 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9.5 [3〕 中 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英文版).1 988.9. 5 [4] 国 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5. 25 [5〕 国 家 保密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9 .19 [6〕 国 家 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l. 6 [7〕 国 家 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0.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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