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出差费违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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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明你好,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一年前高薪引进了人才孙大宝负责一重要课题研究,并经批准其带团队赴外地出差考察,后来孙大宝在考察回来后报销了油费、协调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但经过审计发现上述10万元的发票里,竟有7万余元是假发票。单位于是向孙大宝在核实情况:原来孙大宝认为自己带着几个团队成员在外出考察期间辛苦了,想利用自己作为课题负责人的报销权限,给大家多报销点费用作为福利,于是一时糊涂花钱找人买了7万余元的发票来报销。 单位对孙大宝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退回上述多报销的费用。 但有人提出,孙大宝的行为涉嫌违法,应当移交司法处理,是这样吗? 你好,孙大宝的行为确实涉嫌违法。他作为课题研究负责人,有一定的报销权限,这是单位重视人才给予的厚待,但孙大宝却利用这个职务上的便利,虚报费用,骗取单位公共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条文实际是依据身份不同,规定了两个罪名。 如果孙大宝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其行为应当以涉嫌职务侵占追责;如果孙大宝的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其行为应当以涉嫌贪污罪追责。 上述刑法条文中的规定,“数额较大”是量刑的起点,那孙大宝虚报的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6万元起,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3万元起。 可见,孙大宝虚报7万元行为,达到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标准。 贪婪之心不可有,防范之心不可无。 从个人来讲,总想着占单位便宜,不惜铤而走险,用假发票报销,实在得不偿失。从单位来讲,严格财务审批报销制度,既是单位长治管理的需要,也是防范贪心之人的必要约束。 文丨风 编辑丨大愚 图丨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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