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举中存在的弊端与对策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加盟的弊端和对策 业委会选举中存在的弊端与对策

业委会选举中存在的弊端与对策

2023-03-17 0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 分享至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以成都市为例深入探索各地自治组织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与对策,推进业委会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新时代物业管理者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要求。城乡小区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委会选举程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令广大业主自治组织及物业管理者们面前不得不认真思考。业委会候选人产生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在几年的调研及实践中,笔者发现,成都市及四川省外部分小区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委会常规的换届选举,尤其在最为容易出现偏差的候选人推荐产生阶段,不同程度地出现诸多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政策规定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候选人产生过程不规范、不民主、随意性大在推进城乡社区业主自治规范化建设进程中,特别是一些小区在业委会换届选举问题上,时常出现筹备组(组织者)按主观意愿行事,过于扩大自治组织自身的职责和权利,而忽视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荐权等基础性民权问题。组织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在自治组织(尤其是业委会)选举问题上,均应由筹备组说了算”的思想。有的组织者竟把广大业主赋予的临时权力,当成了天经地义的“特权”,任意改变政府文件已确定的选举规则,对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阳奉阴违,采取变通手法,潜移默化地搞“团伙式、家族式、楼霸式”选举。总感到小区业委会是自治组织,因而自主权力大,加之“天高皇帝远”,政府管不到,就是部分业主有意见也对临时筹备组没办法。这些行为致使广大业主参与业委会选举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和侵害。组织者超出职责边界,随意制作违规选票及规则操纵选举例如: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的业委会候选人推举过程中,业委会换届筹备组为达到能让“圈内”候选人入选的目的,竟搞团伙式选举。几名筹备组人员闭门推举(内定)候选人,闭门定规则,随意扩大筹备组的职权范围,擅自制订出“限制业主意愿投票选举”的“候选人9+3选票”和“9+3投票规则”,即凡是投票者,均必须从12名候选人中“定量”地投出“9票赞成、3票反对”的选票,方可视为有效票,否则为无效票。当天该小区304户业主见到临时公告通知选举的时间仅1天多(严格地说违反了国家、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候选人公示期不低于7-15天的规定),则火速举行选举的活动。好些业主在外地或外出无法知晓。当天仅有不到两个小时的投票时间,参与投票的业主仅为104名,组织者竟要求每位业主必须按照筹备组闭门制订的“9+3选票”规则投票。在变相强迫业主意愿投票选举的情况下,其票决结果是:业主极不情愿的“选票”为77张,其不民主的被迫“投票率”占104名投票业主的74%;此外,另有27名业主坚持按照自己意愿合法投出规定人数(即9票以下)的选票,全部视为“无效票”!业主合法的“自愿”投票率仅占104名参选业主投票总数的25%,可见侵害业主合法选举权益相当严重!随后,尽管小区几十名业主纷纷发出维权抗议,但筹备组置若罔闻,街道物业主管部门经办人“睁只眼、闭只眼”,就这样一场“错上加错”的业委会换届选举活动,随后以变通方式强行推进为既成事实!自此,受侵害的业主与筹备组及街道主管部门的之间矛盾纠纷逐渐展开。这里面既有自治组织筹备组未依法依规选举、程序违规的问题,又有街道物业主管部门干部不作为、监管失职,不及时纠错整改的问题。显然,本次选举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即“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政策规定;违反了《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九条,即“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委会的组成人数”(等于和小于人数则有效)的政策规定;同时违反了该《细则》第十一条(表决计票),即“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无效”的政策规定。仅从上述案例分析,究其原因,不外乎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备组的组织者目无法纪、我行我素、有法不依,认为业委会是自治组织,自主权力大,业委会选举中的一切基础性工作均由筹备组牵头负责,“权在我手中,由我说了算”,业主仅是被指挥者,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可听可不听。二是基层社区、街道个别具体监管干部不履职尽责,不愿大胆管理,不重视群众性的业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具体指导工作。

现行官方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存在的短板、漏洞与对策目前不少小区在业委会选举中频频出现这样那样的程序违规和规则违法的问题,除开筹备组自身存在的政策水平低、依法依规选举意识淡薄外,还有一个“硬件”上的问题,这就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顶层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板和漏洞。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官方三种候选人推荐办法的外延宽泛、不易操作由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其推荐办法的公示》载明的三种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一是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二是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产生候选人;三是占总人数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自治组织筹备组均会诱导业主采用第一种方式产生候选人,因为第一种方式对筹备组来说其自主操作和随意发挥的空间比较大;况且官方对该产生方式确实政策描述不严谨,有漏洞,易被别有用意者钻空子。所谓“由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其隐藏的问题在于:一是究竟应该怎样以相对民主的方式“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呢?该方式没能在字面上作出明确的操作约定,这就自然会产生出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筹备组人员当面找业主口头询问“你推荐谁?”或“你推荐几个候选人?”显然,这随意性很大,其真实性很难确定,很不科学。第二种可能,组织者打着“听取业主意见”的幌子,以变通方式,更改规则,采用以通知单个“业主报名+自定规则+组织选举”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必然存在违反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关于候选人产生方式的程序问题,也很容易让组织者在横添枝叶的多个新增环节中,夹杂“私货”。第三种可能,按照官方产生候选人第一个流程规定的发放《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函》,由业主(实名制)自愿推荐,经筹备组汇总排序按总推荐名次的多少产生出候选人。这种方式是最为民主、科学、符合政策规定推荐产生候选人的方式。但问题的症结在于该种推荐方式如能在“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的规定中的“筹备组”后加上一句“按照《成都市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函》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再接上“经汇总后提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就周全完美了!这样既可以弥补该条方式在适用中的瑕疵,又可彻底堵住别有用意者“打擦边球”的漏洞。官方三种候选人推荐办法缺乏相应规范性表格对应支撑目前就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出台的(成房发〔2010〕13号文)规定的三种“候选人推荐办法”,其共同的弊端就是没有相互对应的规范性“程序操作表格”作为配套,作为候选人推荐产生过程的信息载体。例如:官方第一种候选人产生方式只是载明“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至于筹备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和载体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指导,以致组织者有了随意操作选举“可左可右”的空间和机会,这就是诱发违规选举问题的关键风险点!第二种候选人产生方式虽然有完整的描述,即“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操作性强,但官方与此相对应的候选人推荐产生程序的载体表格模板中,缺乏与此相对应可供业主规范采用的《候选人推荐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操作者的“迷茫”和工作“盲区”。由此这些瑕疵和问题都是需要政府行业相关部门今后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三种候选人产生方式,即“占总人数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看似很明了、好操作,但官方同样没有与此相配套可供规范操作的载体(表格)模板。因此,如是要科学、规范地实施好这一候选人产生方式,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行官方候选人推荐程序四个表格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缺陷与对策目前,成都市各区、县政府物业部门指导辖区业主自治组织采用的,由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编制的《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与此相配套的“推荐产生程序”操作表格有四个:第一个步骤程序适用《业委会候选人条件》及《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公示);第二个步骤程序适用《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函》(发放并让业主推荐填写);第三个步骤程序适用《差额推荐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公示);第四个程序步骤适用《正式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以上四步骤及对应文件大体具备科学性、操作性,程序及规则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在“上道程序”与“下道程序”的衔接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点”、瑕疵、短板。官方候选人推荐程序的第一程序与第二程序之间缺少“让业主领取《候选人推荐函》”的《通知》模板按照规范化选举程序要求,换届选举进入候选人推荐阶段,筹备组的第一步程序应当向小区业主发出一个《关于领取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函的通知》,这是规范小区推荐产生候选人最为关键的一步!据调查,目前省内外好些小区组织者在这一环节多半都是以报名的方式产生候选人,下发的是“候选人报名通知”,把政策规定的“由业主推荐产生候选人”,搞成了“单个业主报名选举产生候选人”,出现了程序性错误。然而,在业委会候选人产生阶段,组织者究竟是应该分片发出通知,让有意愿业主领取《候选人推荐函》,按照业主意愿民主“推荐或提名”,根据被推荐人名次多少产生候选人呢?还是应该发出“报名通知”让单个业主报名参选,然后按筹备组内定规则,又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呢?在这一关键的节点程序问题上,官方现制定的四个“候选人推荐程序步骤”中,并没有规范性设立一个制止“报名+选举”产生候选人漏洞的对应载体,即“全流程操作指南”,很容易让组织者随意地走偏方向。例如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业委会换届筹备组在候选人产生阶段的操作:第一步向业主发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报名通知》;第二步拿官方制定的《成都市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函》套用成“文不对题”的《业主候选人报名表》填写,(其原官方《推荐函》中的很多推荐规则被打破);第三步公布筹备组审核确定的12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报名名单;第四步由筹备组几人闭门非法制订限制业主投票意愿的“9+3选票规则”;第五步筹备组临时通知全体业主采用“9+3选票规则”以确定9名正式候选人。这从程序上完全打乱了成都市关于候选人产生办法及推荐程序的规定。上述操作的核心问题在于把业委会候选人本应是“推荐产生”,而错误地搞成了“报名+选举产生”。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以“业主报名”方式产生候选人的“对象”仅是针对物业区域内有意愿的“单个业主”(局限性大、不民主);而按照官方政策规定由“业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对象”是小区的全体业主(体现了民主性、合法性)。准确地说,确定业委会候选人的正确途径是通过业主民主“推荐”按“被推荐人名次排序”的规则产生,而绝非是以“业主报名+自定规则+限制业主意愿投票选举”产生!以“报名方式”产生候选人最大的弊端是无形中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成员权、知情权、参与权和推荐权,是诱发“违规选举程序风险”的关键点,必须引起行业管理者们的高度重视并加以遏制。官方候选人推荐程序表格缺少《业委会候选人自荐表》的规范性模板载体由于现存《成都市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办法》的四个程序步骤中,并没有涵盖与国家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关于“业委会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相配套的表格操作载体,因此当现实中业主有意愿自荐参选,却不能合规地与“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统一在一个程序当中。若增加一个《候选人自荐表》,就能填补官方文件与实际运作相脱节的问题;同时还能防止组织者随意拿官方的《候选人推荐函表格》错位代替《候选人自荐表》。官方候选人推荐程序表格缺少《关于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和自荐”原始名次排序统计公告》的规范性模板载体就目前《成都市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及四个“候选人推荐程序模板”在实际应用的情况看,在第二个程序(《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函》)与第三个程序(《业委会候选人名单的公示》)之间,需增加《关于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和自荐原始名次排序统计公告》的模板载体。这样的好处在于:一是可将所有经业主推荐+自荐的人员名次由高到低全部依次排名公布于众,有助于“阳光监督”;二是可以让每位业主清楚地知道全小区总体推荐产生的候选人名次排序的基本情况(减少不透明的矛盾),体现对每位被推荐/自荐候选人的公平性;三是在流程上把推荐产生候选人的程序及规则装入了制度的“笼子”里,最大限度避免组织者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图/freepik同文作者还有彭冠铭、彭景云原载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2年9期/总第575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