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自愿有偿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贴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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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自愿有偿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贴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5 2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如东县自愿有偿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如东县自愿有偿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

进城购房补贴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动如东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结合如东发展实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偿及补贴

(一)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补偿

1.适用对象

(1)拥有农村住房,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且符合一户一宅(具备资格权),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

(2)合法拥有或取得农村住房,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具备资格权),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房屋所有人。

2.补偿标准

(1)现有原宅基地资格权人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其主动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应享受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给予450元/㎡补偿,享受退出宅基地补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现有原宅基地资格权人均已变更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若其主动申请放弃宅基地的,按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计算给予300元/㎡补偿,享受放弃宅基地补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宅基地资格权人均已故的,其法定继承人主动申请放弃宅基地的, 按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计算给予200元/㎡补偿。

合法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情形认定:①已登记的,由所在镇(区、街道)自然资源所(分局)核查登记信息,确认已登记面积;②未经登记的,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的,由所在镇(区、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进县城购房补贴。自愿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后,农户(或房屋所有人)规定时间内在如东县城规划区内(东至东扶海大道,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牡丹江路)新购商品住宅房屋的,按所选户型以每户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计算,给予400元/㎡的购房补贴;如所选商品住宅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44㎡,按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补贴面积;如所选商品住宅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大于144㎡,按144㎡计算补贴面积,差额面积部分不享受补贴。

(三)经审核符合享受宅基地退出(放弃)补偿的,所退出(放弃)宅基地的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由所在镇(区、街道)给予适当补偿(费用由属地负责)后,所在镇(区、街道)统一组织拆除复垦。

(四)新购商品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为退出(放弃)宅基地户户口簿中的户主或其直系亲属,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属地镇(区、街道)负责统筹协调房屋的拆除清障和复耕工作。农村宅基地退出(放弃)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经市级立项和验收后,计入各镇(区、街道)当年县级土地整治考核基数,享受当年县级补助标准。

二、领取退出(放弃)宅基地补偿和进城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流程

(一)自愿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东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放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户籍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仅限退出宅基地农户提供)、原宅基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有效证明。

(二)所在村(社)初审合格后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下同),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区、街道)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所(分局)等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镇(区、街道)审批(审核、审批意见均在申请审批表上签注,下同)。

(三)镇(区、街道)审批同意后,房屋所有人与村(社)签订《如东县农村宅基地退出(放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腾出房屋、交出钥匙后,由所在镇(区、街道)组织统一拆除复垦,并由所在村(社)、镇(区、街道)出具《如东县宅基地退出(放弃)及地面附着物拆除复垦验收表》(以下简称垦验收表)。

(四)自愿退出(放弃)宅基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县城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的,可享受退出(放弃)宅基地补偿和购房补贴。自愿退出(放弃)宅基地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县城新购商品住宅房屋的,只可享受宅基地退出(放弃)补偿,不享受购房补贴。自愿退出(放弃)宅基地后,如农户(或房屋所有人)与其直系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共同进县城购买商品住宅房屋,且户主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系所购商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可以享受宅退出(放弃)基地补偿和购房补贴。有效证明包括购房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直系亲属关系可以由户口簿直接予以证明,亦可由村(社)予以证明。

新购商品房的时间以网上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及完税凭证时间为准)。

宅基地退出(放弃)补偿和购房补贴的执行时间从2022年11月1日起。宅基地退出(放弃)及地面附着物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领取退出(放弃)宅基地补偿;宅基地退出(放弃)及地面附着物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可进城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农户(或房屋所有人)收齐资料报送村(社区)、镇(区、街道)经批准后领取退出(放弃)宅基地补偿和购房补贴。报送资料主要有:

1.申请审批表;

2.户籍证明;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仅限退出宅基地农户提供);

4.原宅基地及附着物的有效证明(已登记的提供登记证明;未登记的提供镇(区、街道)确认单);

5.协议书;

6.验收表;

7.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相关材料(含所购房未享受其他政策性购房补贴证明材料);

8.权利人签字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不动产已登记的,须同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9.勘测定界图(由镇(区、街道)提供);

10.实施(拆除复垦)前、后照片(要有周边参照物)。

(六)流程图:

自愿申请→村级初审公示→镇级审批公示→签订相关协议→进城购房→注销已登记原不动产权利→备齐资料申请补偿、补贴

三、领取退出(放弃)宅基地补偿和进城购房补贴相关要求

(一)对自愿退出(放弃)宅基地且符合条件申请补偿、补贴的农户(或房屋所有人),需将资格认定、补偿和补贴结果,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在镇(区、街道)审核。

(二)对退出(放弃)宅基地农户(或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补贴资金,按照各镇(区、街道)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分配。所在镇(区、街道)将实际完成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工作量统计表和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退出宅基地补偿和进城购房补贴由该项目县主管部门下拨至各镇(区、街道),再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发放。

(三)在补偿、补贴审批手续办理前,由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限期交还原宅基地、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协议,由属地镇(区、街道)组织复垦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偿、补贴款,杜绝产生应拆未拆问题。

(四)各镇(区、街道)是农户(或房屋所有人)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补偿和进城购房补贴审核的责任主体,要确保申领补偿、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审核过程中,凡发现有重复申领、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将严肃问责。对农户(或房屋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补贴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农户(或房屋所有人)自愿退出(放弃)农村宅基地鼓励进城购房的相关补偿、补贴须由本人领取,如非本人领取的,需由被委托人凭授权委托书代领。如领取人系继承人的,需提供其他继承人作出的或委托他人作出的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

(六)领取退出(放弃)宅基地补偿和购房补贴前,所在镇(区、街道)应组织注销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已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收回)。各镇(区、街道) 要做好农户领取补偿、补贴的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存档备查,保证各项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四、其他事项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不含原宅基地资格人均已故的),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安置并在县城规划区内新购商品住宅房屋的,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实施的项目,凭签订生效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所购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进县城购房补贴,不享受本办法所称的退出宅基地补偿(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材料由县住建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与其他补贴政策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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