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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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2023-06-26 06: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年金运营由三个阶段构成:缴费阶段、投资环节和领取环节。其中,涉及个税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是针对年金领取一块的规定,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该阶段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

 

三、涉税篇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受雇员工(从业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年金采用的是什么纳税政策?

 

答:就年金运营整体来看,分三个阶段:缴费阶段、投资环节和领取环节。其中,年金涉及个税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是一种递延纳税政策。

 

3. 企业年金缴费阶段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相关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4.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领取阶段的企业年金个税规定是怎样的?

 

答: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企业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5.企业年金政策出台后,对个税纳税申报有何要求?

 

答: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  

来源:雁言税语  郭琪燕 整理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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