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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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

2024-07-14 21: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1 颠倒了劳动关系和

社会保险关系的逻辑联系

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而不是社会保险关系决定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能否双重,不能由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双重进行推理。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是用工,而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双重是由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和社会保险的性质决定,各自决定因素不同。

02 部分社会保险关系也存在双重性

社会保险关系也并非都不能双重,如工伤保险关系就可以双重甚至多重。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规定均要求,与劳动者双(多)重劳动关系相应的是应当建立双(多)重工伤保险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包括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5、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问题

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和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但是要区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否有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为法律明确允许非全日制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因此,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两个用人单位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有的地方会有一些变通规定,如要求订立协议,但对于单位来说,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降低风险。

6、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表明,用人单位在两种情形下可以与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一种情形是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第二种情形是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仍然拒不改正的。

7、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有风险的,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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