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力市场监管 【政策解读】劳动关系小课堂(五)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A用人单位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力市场监管 【政策解读】劳动关系小课堂(五)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力市场监管 【政策解读】劳动关系小课堂(五)

2024-07-14 19: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有下面五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相比有很多不同点,如不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最长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等,但最核心的区别标准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则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二、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说明,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在A企业、B企业甚至C企业同时做几份小时工。

三、试用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与用人单位未与全日制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二倍工资以及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比,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没有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但从预防争议发生的角度,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最好与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否则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要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五、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供稿:劳动关系科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