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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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管理办法(修订)

2024-07-13 22: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在产业集聚、项目孵化和产业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盐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盐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高端引领、统筹配置、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其他用房分配事项进行审定。区物管中心代表区政府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行使所有权,委托区经促局对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区经促局具体承担分配方案制定、准入审核、调剂退出、日常监管等工作。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为日常管理及办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产业用房仅以政府出租的方式提供。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配置的企业、团体组织或项目,应符合下列产业之一:

  (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创意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三)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及盐田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四)商会、协会等与盐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的社会团体;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助推平台;

  (六)院士团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七)经领导小组同意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入驻及配置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注册地在盐田区,新引进的单位注册地及纳税地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迁入盐田区;

  (二)年产值(营业额)需达到5000万元或者年利润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商会、协会、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院士团队、创新创业团队除外);

  (三)在盐田区内没有自有用地或自有产业用房;

  (四)单一入驻单位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产业用房分配方式及流程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形:

  (一)集中分配。

  1.区经促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细化分配条件,发布分配公告,

  收集申请材料;

  2.区经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区经促局拟定分配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4.根据领导小组决议,由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与经批准入驻的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二)日常受理。

  非集中分配期间,由区经促局受理意向入驻单位的申请,汇总后参照集中分配第2、3、4流程处理。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八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团体组织或项目实行租金优惠。入驻单位可享受首年免收租金,入驻第2年和第3年享受基准租金30%的租金价格,第4年起享受基准租金 50%的租金价格。基准租金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根据市场价格评估,调整周期为5年。

  第九条 入驻单位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7]4号)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资助政策。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 5 年一签。承租单位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届满 6 个月前向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申请续租,并报告续租所需相关考核评估指标;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经促局审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

  第十一条 入驻单位、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调度安排,做到合法经营,遵守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管理,按时上报所需各种统计资料,及时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各项服务性收费等。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单位,经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不履行合同、违规将办公用房转租,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仍未改正;

  (五)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

  (六)未能在现代产业服务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七)入驻期间在盐田区内取得自有用地;

  (八)入驻期间注册地迁离盐田区;

  (九)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应该退出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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