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学校是否正在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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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学校是否正在踩坑?

2023-10-27 06: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企业缴税从来都不是根据企业是否亏损在认定的,所以就算学校是亏损状态还是需要交纳税费,流转税、行为税、财产税和企业利润没有一点关系。

学校处于亏损状态不代表学校账上是亏损的,就算学校年末账簿上的数据处于亏损,也要看学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和成本费用调整后是否还处于亏损状态。

学校可能涉及到的税种

及参考税率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由此可见,民办学校是否免征增值税并非是以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进行确定,而是以是否为学历教育进行界定: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并且是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不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不论是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还是自行确定的价格收取的各项费用,均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另外,在征税方式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是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不论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学校;不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营学校,除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民办学校学费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从上述规定来看,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不论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税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费是否也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也应当比照公办学校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国发〔2016〕81号也明确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非企业办”的民办学校是否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本意,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不论是“企业办”的,还是“非企业办”的,只要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应当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公办学校是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相应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当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办的除外)自用的房产、土地,应当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耕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但应注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在用途上有严格限制。根据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学校风险点

一、虚开发票

学校虚开发票大致有以下三种动因:1、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只能找别的公司代开;2、为了保证举办者权益;3、为了调节办学结余。有校长认为,我们取得的发票都附有合同,款也打入开票公司银行帐户,就算来查也不能证明这笔业务是假的。但是随着国家对税收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这些伎俩都逃不出监管系统的火眼金睛。

二、不按时报税

有学校认为自己是非营利性的不用交税所以进行了零申报操作,有学校甚至不进行纳税申报。这些异常申报预警会在监控系统中出现,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三、成本收入不匹配

有些学校藏匿收入而将对应的成本在学校帐上体现,造成成本收入不匹配。如果学校成本收入比率超过警戒线,就会引起税务局的重视。

为了帮助民办学校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2021年4月9日-10日,顶级税务专家王葆青将开设《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线下课程, 为正在受此问题困扰的民办教育人答疑解惑!

关于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您了解多少?

1. 新形势下民办学校涉及到哪些税种,税率如何?

2. 民办学校在办学和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哪些税收风险?

3. 现行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比较与分析?

4. 民办学校税务筹划的指导原则;

5. 民办学校合理避税的路径比较与选择;

6. 民办学校税务筹划的实务案例分析。

本次课程是王葆青老师在全国首次两天时间内集中讲解税收筹划、税法、税收风险规避。课程不仅讲解理论税法知识,更是实操指导,帮助学校合理避税。两天时间,在《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课程中,王葆青老师将为您提供以下问题解决思路:

一、最新税收征管环境下,合规是必由之路;

二、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全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小税种;

三、新时期民办学校的顶层设计:

1.举办者股权安排;

2.教育集团股权设计:资产安排、收入分解、服务外包;

3.历史遗留财税问题的处理;

4.关联交易的风险与实现。

课程对象

民办学校举办者、董事长、校长、财务负责人;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董事长、园长、财务负责人;

教育集团举办者、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

课程内容

讲师简介

王葆青

专业财税外包机构“慧算账”平台联合创始人;

中税科信集团高级合伙人;

清华大学商业模式研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经管EMBA兼职教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特聘讲师;

软件工程师,为多省税务机关评估监控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课程安排

时间:2021年4月9日-4月10日

地点:纳德自由酒店【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20号(城市学院边上)】

课程费用

(含讲师费、资料费、场地费、证书费、餐饮费。住宿自行预定,费用自理。)

个人:2880元

团队:2660元/人(2人成团,同一学校)

联系方式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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