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和田市停车场管理 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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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和田市停车场管理 办法(试行)》的解读

2024-07-07 08: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和田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和田市停车场管理 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市政府于2023年8月8日公布了《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和田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区内小汽车数量逐年递增,停车矛盾加剧。主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停车泊位缺口量大,群众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共资源乱停车,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降低了城市运行效率。“乱停车”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市还没有专门针对停车场管理的法规规章。为推进停车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需要结合我市实际,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强化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进行法律规范。

二、制定依据

制定《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借鉴吸收疆内其他地州停车场管理实践经验。

三、制定过程

《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由和田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拟定。2023年7月8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经征询部门意见、基层实地调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内部讨论修改、法律顾问审核等环节,形成《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对《和田市停车场管理(送审稿)》进行充分、深入的审查研究和修改完善,最后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予以公布,由和田市城市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下发。

四、主要内容

《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章三十九条,针对我市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重点事项进行重点规范,具体条款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七条主要阐明《办法》的制定目的、 适用范围和停车场的定义,以及我市停车场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停车场属地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理顺管理机制体制,确定城市管理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设置”(第八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停车场的规划原则、建设程序和建设要求。规范了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提倡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差别设置原则,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鼓励采取用多元化投资和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突出无障碍设施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备要求;简化立体停车设施相关许可流程;推进停车位错时开放,通过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

第三章“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第二十至三十三条):明确了停车场纳入社会化服务的条件、许可流程。规定了停车场经营主体、审批备案程序、收费方式、停车场管理规范和停车行为规范、 停车禁止行为以及非机动车管理规范,明确了停车场实行信息化管理、错时共享等措施。确定免费车辆的类型和对象,以及停车场设置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办法施行时间。

五、重点条款说明

(一)适用范围

考虑到我市停车矛盾主要集中在车辆密度较大的城区内,因而《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设定在“本市辖区内”。

(二)适用对象

考虑到我市城区“停车难”主要集中在汽车特别是私家车上,因而《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将机动车停车场设定为“和田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并按行业规范和管理实际,划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种类别。

(三)部门管理职责

停车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为从制度层面理顺明晰各部门职责,《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对相关部门职责作出规定: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获得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及沿街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前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超地下停车场等建筑区划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对辖区沿街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前非经营性专用停车场 、居民区内公共场地、巷道内的机动车停放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提出意见,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统筹指导停车场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验收和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停车场用地地类、面积、权属。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场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从停车场规划建设到运营使用的管理合力。

(四)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占道停车场)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施划停车泊位是我市目前缓解“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路内停车泊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道路交通,亟需加强管理。因此在《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规范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及撤销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五)收费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停车服务收费的类型、原则,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类型。

(六)重点行为规范

《和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在第二十七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和停车秩序维持行为、在第二十八条对车辆停放者的停车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具体明确规范,并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从制度层面强化管理。

相关文件:和田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和田市停车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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