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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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伊犁

2023-06-04 21: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李某

我就是想不通,他在我们公司上班期间也不好好工作,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要支付双倍工资?

5月4日,伊犁州奎屯市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激动地向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行政庭法官田金华说道。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起,被告赵某应聘至原告奎屯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约定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1日,赵某离职。双方因离职前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前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2年5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奎屯市某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及2022年2月工资2500元。

奎屯市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却认为,赵某从事的劳务工作是杂事,工作具有随意性,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仅是劳务关系,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遂起诉至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那么赵某和物业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呢?

2022年9月,奎屯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主张与赵某是劳务关系,但证据证明,赵某从事的工作属于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服从物业公司管理,受物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制约,且按月从物业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因此赵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关系。当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22年11月,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向被告赵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万元及2022年2月工资2500元。物业公司不服,遂上诉至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不仅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可以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该案的主审法官田金华向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说道。

法官了解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情绪激动,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于是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电话沟通,从法理上帮助当事双方分析利弊,从情理上反复为当事双方答疑解惑。5月9日,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站在我们的角度帮我们分析问题,让我明白了从法律角度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今后我一定要完善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当日,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标题:《案例新视角·伊犁 | 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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