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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03: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肇事人逃逸,商业险免责?

履行提示义务是关键!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将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或“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离开现场”等逃逸情形约定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那么,这一条款是否必然生效?并不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必要的告知义务成为了审查的关键。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的小汽车与何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当成死亡。刘某受伤后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何某家人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逃逸,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情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也将其约定为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在商业三者险内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合同里对逃逸情形的免责条款进行了约定,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发生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中,对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对受害人合理损失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的效力来判断。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通常会将这一条列为商业三者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即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所造成的事故损失不予赔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只有举证证明在签订商业险合同时已就相关的免责条款尽到了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仍应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审理的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进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在签订商业三者险合同时曾就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视为其履行了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一方为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另一方为多数不特定群体的投保人,投保人对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保险人意思的合同条款进行签署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已完全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因此,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保险人规定的义务,目的在于使投保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提示是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进行标注,说明是指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从一般裁判思路来看,认定“合理”的提示说明通常是将“免责条款”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明显的位置标出,使常人能够“一眼注意”,或者以另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就“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专门宣读、声明、解释等。实践中许多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的印刷字体通常与其他合同条款完全相同,缺乏“引人注目”的效果,且投保人在签订时也并未被告知特别注意该条款,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还遇到保险公司为了图省事,仅仅电话告知投保人,然后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替投保人签字的情形。显然这些情形都应被认定为保险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只要保险人对相关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再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逃逸情形等相关“免责条款”可用较大字号、不同字体或者加粗等方式进行标注,使其足够醒目。同时建议应由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向投保人进行专门解释说明,明确告知其交通肇事逃逸的双方责任后果,并留存好相应录音、录像、签名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能有效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此外,保险公司加大对逃逸情形免责的提示说明也有助于进一步警示车主做好安全驾驶,提高车主的法治观念,提醒其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采取逃逸或其他法律禁止性的措施,否则只能自食苦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供稿:林益涵、施振伟

原标题:《普法天天讲 | 肇事人逃逸,商业险免责? 履行提示义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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