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解:什么是教唆犯罪?司法是如何认定与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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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解:什么是教唆犯罪?司法是如何认定与量刑的

2023-04-24 14: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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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

人的一生几十年多少都会犯错,这是不可避免的,只是有的错能原谅、有的不能原谅。犯错不能一概而论,原因也有区别,造成的后果也不同。

但犯错一旦超过了界限,很可能就从简单道歉演变到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犯错误要从多方面的角度综合考虑,除了嫌疑人本身的动机还要考虑另一种比较少见的因素、教唆犯罪。

这种情况下,根据教唆之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是多少要承担在责任的。大家也该疑惑,什么是教唆犯罪?简单地说几句话就构成犯罪了么?法律如何界定的?教唆犯罪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教唆他人犯罪被严惩

王某与张某是同一个村子的人,建房时占用了不少属于张某家的地,张某就为此事找了王某理论。但王某不讲理还叫来许多人,仗着自己人多势众按着张某打了一顿,还在郑某走时声称自己是劳改犯让他尽管来。

张某回去后越发不甘心,再加上被打了一顿心中的怒气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一直在寻找机会准备报复王某。

张某让二人去打死王某的女儿,还对二人说小孩不犯法,但张某对法律了解的还是太少。张某的儿子13岁、侄子14岁,其中一个多少都要承担责任。

二人听了张某说的为他出气的话,拿起铁锹就找王某女儿去了,二人一通乱打小女孩根本来不及反抗,也反抗不了,最终小女孩的腿部动脉血管被二人打断血流不止。

张某见此才知道害怕,赶忙把王某女儿送往医院,但是失血实在是太多,小孩也还小身体未长成,最终失血过多死亡。因张某挑唆,张某的儿子与侄子打伤王某女儿,致使其流血过多死亡,除了最无辜的受害者三人皆有责任。

这起案件中,需要承担责任的都有谁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未满14岁对一切犯罪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就这一点来说张某儿子不构成犯罪。而张某的侄子刚好超过了14岁的界限,所以侄子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身为成年男性,应当知道打伤人的后果却仍然教唆孩子去动手,张某也要承担责任。张某是最先产生要杀死王某女儿的犯罪意图,虽然之后将其送医,但不能否认最开始时的犯罪故意。

张某把犯罪意图转嫁到其侄子和儿子身上,并通过二人的行为剥夺了王某女儿的生命权。此案中张某也需承担责任,其儿子未到年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侄子年龄已经构成故意杀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将会面临怎样的惩罚?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

本案张某与其侄子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二人是共犯关系其儿子因年龄不够,不属于共犯。

张某在此案中是教唆犯,犯罪意图最先是由张某所想,也是张某把犯罪意图转移到自己的儿子与侄子身上,他在这其中发挥的是组织策划的作用。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这条规定,张某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张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受重罚。

张某的侄子犯罪时刚刚年满14周岁,按照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其年龄刚过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个界限,法律也会从轻处罚。

综上可知,本案中责任最大的是张某,他以成年人的身份教唆尚未形成完整世界观的未成年人去犯罪,知法犯法,应该对其从重处罚。

健全法律意识,警惕他人挑唆

从字面意思也能看出来教唆犯罪是什么意思,本质上就是为了达到自己某种目的借刀杀人。被教唆的对象大都有类似特点,比如说年龄小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意志不坚定之人。

前一种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不健全,不能真正认识到犯罪的性质,后一种就容易受挑拨。

教唆犯就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对于此类人,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不管是教唆犯罪还是被教唆犯罪,都应该清醒认识到这是违法犯罪,心中有恶念更应该控制,否则就回扰乱社会。

作为被教唆的那一方要健全法律意识,只有懂得法律才能明白他人之言会有何后果。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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