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保护的伦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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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保护的伦理审查

2024-02-11 05: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 伤害和赔偿

药物临床试验因研究药物的未知性,即使试验前制定了完善周密的方案和应急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因此在发生SAE后的应对措施至关重要。申办方在知情同意书中应以明确的条文写出受试者发生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受试者参与研究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情况时申办方应具体承担的责任及经济补偿措施。

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8条规定: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3条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2013版《赫尔辛基宣言》第15条规定: 因参加研究而受伤害的受试者必须保证获得适当的补偿和治疗。根据上述三个有关临床试验的法规和伦理规定,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采取无过错的补偿原则。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受到伤害后能否及时得到治疗和赔偿?赔偿主体和赔偿能力?国际多中心研究,申办方主体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签订的主体和本项目的资助方是不同主体,受试者不是保险合同的签订主体,能否要求项目资助方赔偿?被保险人是申办方还是受试者?自然就成为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要点。2008年5月SFDA收到国家某药物临床机构关于“仙牛健骨颗粒”严重不良反应报告,该试验出现1例死亡,20多例严重肝损伤。各医院伦理委员会对该事件结论均为与试验药物相关。因申办方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宣告破产,受试者家属将矛头指向研究者,发生了冲击医院等行为,后经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由医院对患者进行赔偿,事件才得以平息。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受试者权益,申报方应对所有入组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购买商业保险,对于与试验相关的安全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目前我国多数临床试验因申办方出于经济成本考虑未对受试者提供保险,对此,相关药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具体规定,更好保护受试者权益[4]。

4 个人隐私的保密

2017年8月31日FDA发布了《采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医疗器械的法规决策》[5],随后我国SFDA也在2017年10月8日颁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6],这些文件的出台进一步为医学研究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美国FDA[7]认为随着医学研究的不断扩展,多来源的数据使用对于医学伦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隐私保护。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2016版《人体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指南》[8]新增的第11条(GUIDELINE11: COLLECTION,STORAGE AND USE OF BIOLOGICAL MATERIALS AND RELATED DATA)对生物样本及其数据在采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伦理规范提出了建议,尤其对隐私方面给予了特别关注。

5 受试者招募广告

由于我国临床研究相关法规发展的相对滞后性,对于受试者招募广告的约束力尚处于真空地带,对比全球药品监管部门的翘楚美国FDA,我们或可从其专门针对患者招募制定的指南[9],来对整个环境做一定的良性诱导。指南中FDA依据[21CFR56.107(a)和56.111]法规明确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然后强调审查研究者计划采用的招募方法和招募素材是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所在。明确了伦理评审委员会需要确保招募广告不能包含以下要素:

①采用非适当的胁迫的措辞;

②强调或者暗示超过临床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界定的肯定疗效或者其他获益;

③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宣称正在进行试验中的药物、生物制品或器械是安全或有效的,或者宣称正在试验的物品已知的效果等同或者优于其他药物,因为类似表述误导受试者同时违反了研究药物和研究器械的推广法规[21CFR312 7(a)][21 CFR 812. 7(d)]。这点强调正在研究中的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是尚需通过研究验证的,不能本末倒置,而且美国对未上市药物、器械的宣传有严格的管控;

④任何针对试验药物、生物制剂或器械研究的招募广告不能在没有解释所测试物品是正在进行研究中而使用“新治疗”“新药物治疗”或者“新药”等措辞,因为“接受新的治疗”会误导受试者相信他们将接受一种新的而且被证实更好的产品。上面提及的措辞是国内很多I-III期临床研究招募广告中容易出现的;

⑤广告中不能承诺提供“免费医学治疗”,如果想跟受试者说明参加研究不需要支付费用,广告中可以声明受试者的费用会被申办方支付,但不应该通过加大、加粗字体强调所被支付的金额,这主要为了避免诱惑性倾向。

总体而言,FDA相信任何受试者招募广告仅限于给预期参加的受试者提供判定自己是否符合入组要求和获益情况的信息。如果合适,临床试验招募广告建议涵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临床研究者或者研究机构的名字和地址;

②研究的疾病和/或研究目的;

③扼要总结入组和排除标准;

④简洁说明参与可能的获益(例如无需支付的健康检查等等);⑤受试者需要花费的时间;

⑥获取进一步信息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 结语

伦理委员会的责任是审查临床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性,以保证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不受侵犯。作为儿童医院,开展涉及儿童的伦理审查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我国临床研究水平的提高和参与国际研究项目的增多,涉及儿童人体研究的活动中会遇到越来越多的伦理问题和争议,伦理审查委员会在确保临床研究质量、保护受试者权益、推动医学研究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们应借鉴、吸收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经验,熟知并遵守国家各项相关的法律规范,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临床科学研究的科学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卜擎燕,熊宁宁.临床试验中特殊受试人群选择的国际伦理要求[J].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2003,8(3) : 356-360.

[2]李艺影,潘岳松,任佩娟.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研究知情同意的伦理审查[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3,12(8) : 612-614.

[3]范惠霞,赵宇燕.陕西省某医院儿科超说明书用药调查与分析[J ],中国现代医生,2018,56(12) : 120-122.

[4]王大壮.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研究[J].黑龙江医学,2017,41(11) : 1120-1122.

[5]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Use of Real Word Evidence to Support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for Medical Devices,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staff[EB/OL].(2017-08-31)[2019-03-15].https://www.fda.gov/media/99447/download.

[6]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EB/OL].(2017-10-09)[2019-03-15].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50/178289.html.

[7]Sherman R E,Anderson S A,Dal Pan G J,et al.Real-World Evidence——What Is It and What Can It Tell Us?[J].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2016,375(23) : 2293-2297.

[8]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 (CIOMS),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International Ethical Guidelines for Health-related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EB/OL].(2017-10-09)[2019-03-15].https://cioms.ch /wp-content/uploads/2017/01/WEB-CIOMS-EthicalGuidelines.pdf.

[9]U.S.FDA.Guidance for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and Clinical Investigators.Guidance for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and Clinical Investigator[EB/OL].(2018-12-07)[2019-01-18].http://www. fda.gov/.

作者:袁静,赵琼姝,刘锦钰,郭春彦,赵博,梁頔,聂菁,郑博,李志刚,邰隽(国家儿童医学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科研处)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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