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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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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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1-04 来源:南浔区人民政府 [ 字体:小 中 大]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区人力社保局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03-27

 

第一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条  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三条  因地制宜推进工作

(六)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七)加强基础管理。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第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

(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十一)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除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外,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第五条  做好组织实施

(十三)切实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既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空。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着力探索积累经验,每年要总结并报告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加强政策解释宣传。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7日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各地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认定10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按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第五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 (十二)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各地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市级法律依据

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08号,第九条“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在扶持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重点投资在我市十二大重点产业创业的大学生企业。放宽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大学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它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五、县级规定

1.《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浔政办发〔2018〕17号,第九条“(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在扶持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重点投资在我区“3+3+N”等重点产业创业的大学生企业。放宽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大学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它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湖州市南浔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配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浔就创联发〔2018〕1号,附件11,“南浔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八条扶持意见》浔政发〔2019〕4号,第三条“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六、主管部门名称

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南浔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一)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 (二) 2015年 1 月1 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 3 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其中,“重点人群 ”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三) 南浔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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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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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学籍证明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学信网查询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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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就业创业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残疾人证》或残疾人证明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军人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居民户口簿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工商备案章程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非必要)

民政备案章程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从事文创产业的证明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专利授予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专利授予证明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经信部门出具的未来产业证明材料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南浔区科技创业园(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666号)西楼 7楼 714室;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1层C区人力社保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C7-C13);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南浔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南浔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在即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2-302307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2-3913308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南浔区科技创业园(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666号)西楼 7楼 714室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9:00-16:30;冬令时:9:00-16:00(中午无休)

受理地点: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1层C区人力社保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C7-C13)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9:00-16:30;冬令时:9:00-16:00(中午无休)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2-302307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2870159-63821-133-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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