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东方航空信用卡积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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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东方航空信用卡积分计划

2024-03-05 06: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条款细则的全文,尤其是以加粗或红色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条款细则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交通银行东方航空信用卡(含金卡、普卡、白金卡,以下简称“东航卡”)为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联合发行的信用卡。使用东航卡日常消费,无论国内国外均可轻松累积交通银行积分,积分累积到东航卡专属的东航积分账户中,该积分仅可由系统自动兑换为东航会员系统的“东方万里行”积分,持卡人不可做它用。

一、积分累积规则

1.使用东航卡签账消费,每消费人民币1元累积1分,每消费1美元累积7分,本规则规定的特定类型的交易和特定商户类别的签账消费不可累积积分。 2.持卡人名下所有东航卡的积分合并计入东航积分账户,附属卡积分合并计入主卡积分。 3.线上商户消费限通过指定线上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美团支付、京东支付、苏宁支付、抖音支付、拼多多等)的消费可累积积分,不可累积积分的商户类别除外。指定线上支付机构列表请见附件三《东航卡、国航卡线上支付累积积分机构列表》,不可累积积分的商户类别代码请见附件一《东航卡、国航卡线上支付不累积积分商户类别代码》。交通银行有权不时调整本规则对应的机构列表及商户类别代码信息,请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4.线下刷卡消费仅限商户类别码为5812、5813(餐饮类)、7011(住宿类)的消费可累积积分,其余消费不累积积分。 5.下列项目不予累积积分: (1)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规定的各项利息和手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转账交易、取现交易、网上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银联云闪付、买单吧APP扫码、手机银行APP扫码、其他银行APP扫码等。但部分指定线上支付商户通过指定支付方式消费可累计积分,具体请见第3条)。 (3)适用银联特殊计费规则的商户(包括但不限于三农商户、县乡优惠商户等)交易。 (4)特定类别的签账消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交易;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医院;初级和高等学校;大学、学院、专业学校;慈善和社会服务、非赢利事业;罚款;保释金和债券;纳税;政府服务;使领馆收费;政府贷款;以及附件一《东航卡、国航卡线上支付不累积积分商户类别代码》中所列特定商户类别的签账消费。 以上信息将根据相关机构增减的商户类型不时做出调整,请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5)交通银行另行指定的其他项目(详见附件二《交通银行信用卡零星不累积积分商户列表》中所列具体商户的签账消费。本商户列表信息将不时做出调整,请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积分兑换规则

交行系统每月1号发起积分自动兑换,将截止到系统兑换时点的东航积分账户的存量积分按照指定比例兑换为“东方万里行”积分,积分兑换比例为持卡人名下东航卡最高卡等级对应的比例,超过兑换上限的积分自动清零,不足起兑量的积分及因不满足系统自动兑换条件导致无法兑换的积分将自动保留至次月。 东航卡等级、积分兑换比例、积分兑换上限对应关系如下:

东航卡等级 积分兑换比例 积分兑换上限(2023.7.1起) 积分起兑量 白金卡 10:1 10万积分/月, 100万积分/年 10 金卡 12:1 12 普卡 15:1 15

交行系统每月将兑换后的“东方万里行”积分数据提供给东航,由东航负责将该数据导入到持卡人的东航会员账户中,具体导入结果可在每月20日左右在东航会员账户查询。 “东方万里行”积分的使用规范详见东航官网。

三、积分奖励

东航白金卡持卡人生日月使用该卡进行人民币消费享双倍积分,即1倍基础积分加1倍奖励积分,奖励积分上限为10万积分/年。

四、积分有效期限

东航卡消费产生的积分有效期固定为1个月,积分过期日为每个自然月月底。如:持卡人在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获得的积分将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过期。积分逾期将被取消。

五、积分的查询

持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知积分累积情况: 1.下载并登录“买单吧APP”-“积分乐园”查询积分。 2.微信关注官方微信服务号“交通银行信用卡买单吧”-“积分签到”查询积分。 3.登录“交通银行APP”-“首页/个人”-“信用卡”查询积分。 4.拨打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009888通过人工服务或电话银行查询积分。

六、积分使用规则

1.东航卡积分仅可由交行系统自动兑换为东方航空会员系统的“东方万里行”积分,持卡人不可做它用。 2.持卡人发生退货交易或本积分奖励计划规则第八条中任一情形的,交通银行将扣除该笔消费已获得的积分。如相应积分已被使用,则交通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回已兑换的“东方万里行”积分。同时,交通银行保留将持卡人已获取的利益作为其应还款项等价计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权利。 3.信用卡积分为交通银行对持卡人刷卡消费的回馈项目,在使用前并不构成持卡人资产,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交通银行均不产生效力。

七、积分使用后的产品质量和配送

持卡人不论以任何途径进行积分使用,交通银行不是积分使用后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和配送服务者,相关产品质量责任和配送服务由商户、联名方或相关产品提供者负责,具体可参考各使用途径的相关规则。

八、特别处理规定

交通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在积分累积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一异常交易情形的持卡人采取一种或多种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积分、积分清零、取消参加本积分奖励计划资格、取消或降低卡片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将持卡人已获取的利益计入信用卡账户要求偿还等: (1)持卡人积分累积或兑换涉及任何虚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无实质经济内容的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信用卡存在出租、转借、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 (3)持卡人将信用卡使用在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的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 (4)持卡人集中在不符合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的所在商户进行交易,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按照正常的积分交易标准获得积分(如因收单行或商户未正确按照中国银联规定设置商户类别以致影响积分累积和信用卡的使用,交通银行不承担责任); (5)持卡人利用银行系统漏洞恶意累积、兑换或使用信用卡积分; (6)持卡人存在其他违反《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本积分奖励计划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九、修改及终止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交通银行保留根据业务需要修改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资格、累积和使用规则、礼品及兑换标准等)的权利,并经相关途径(如官方网站、对账单、短信、报刊或各分支网点等)公告期满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接受修改的,应在交通银行公告期满前向交通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的,即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规则,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交通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十、异议途径

若持卡人对本积分计划有任何疑问,敬请通过“买单吧APP-我的-右上角在线客服”,或拨打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009888进行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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