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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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0-2020,代替 GBZ 130-2013,GBZ 165-2012 等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2020-04-03 发布,2020-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6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7 X 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 8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诊断参考水平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要求 参考文献 前 言本标准5.1、6.3.3、6.4.6、6.4.10、7.6.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 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放射诊断部分、GBZ/T 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 264-2015《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的放射防护要求》、GB 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对牙科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见GBZ 130—2013的4.4.1、4.4.2和表5);——修改了牙科X射线设备最低管电压要求(见5.5.1,GBZ 130—2013的4.4.1);——修改了对CT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T 180—2006的4.2.1);——修改了对摄影机房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 130—2013的5.4);——修改了车载设备防护检测的评价要求(见6.3,GBZ 264—2015的6.1和6.2);——修改了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见6.5.1和表4,GBZ 130—2013的5.9和表4);——增加了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见附录A);——删除了X射线设备半值层的要求(见GBZ 130—2013的附录A);——删除了介入放射学设备、近台同室操作的X射线设备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检测(见GBZ 130—2013附录B的B.1.2);——增加了骨密度仪设备的防护检测要求(见附录B的B.1);——修改了X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中关注点要求(见8.1,GBZ 130—2013的7.2);——增加了X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中关注点的位置要求(见附录B的B.2);——删除了焦皮距的检测方法(见GBZ 130—2013附录B的B.2);——修改了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检测条件(见附录B的B.1,GBZ 130—2013附录B的B.6);——增加了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检测模体要求(见附录B的B.4);——增加了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的测量结果处理要求(见附录B的B.5);——修改了石膏板、砖对不同管电压X射线辐射衰减的有关的三个拟合参数(见附录C的表C.3,GBZ 130—2013附录D的表D.3);——增加了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见附录D);—— 修改了成年受检者常见CT 检查项目的辐射剂量和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的表E.2 ,GBZ 179—2006附录A的表A.2);—— 修改了儿童受检者常见CT 检查项目的辐射剂量和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的表E.3 ,GBZ 165—2012附录A的表A.3);——修改了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的检查周期(见附录F的F.2.8,GBZ 176—2006的13.2);——增加了介入防护手套的相关要求(见附录F的F.6);——删除了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的使用年限(见GBZ 176—2006的13.3);——修改了放射诊断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见4.1~4.4,GBZ 179—2006的第4章、第5章、6.1、6.2.1、6.3.1、6.3.2、6.4和7.2)。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辐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辉、岳保荣、范瑶华、尉可道、娄云、余宁乐、邓大平、邹剑明、商迎庆、宁静、王进、刘雅、张震、冯泽臣、李海亮、黄伟旭、杨春勇。 本标准代替了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 179—2006 的放射诊断部分、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 16348—2010。 GBZ 130—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279—1987、GB 8279—2001、GBZ 130—2002; ——WS/T 190—1999、GBZ138—2002。 GBZ 165—201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165—2005。 GB 16348—2010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48—1996; ——GB 16349—1996; ——GB 16350—1996。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和核医学中的X射线成像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X 射线影像诊断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3.2 C形臂X射线设备由C型机架、X射线球管组装体和影像增强器(或动态平板探测器)等部件组成,机架、X射线管组合体可在一个或两个方向上转动的诊断用X射线设备。 注:C形臂X射线设备根据其使用方式,分为固定式C形臂和移动式C形臂。 3.3 移动式 X 射线设备用于开展床旁X射线摄影或透视检查等操作的可移动的医用X射线设备。 3.4 车载式诊断X 射线设备安装在医用X射线诊断车上的固定式X射线设备, 通常由X射线发生装置、X射线成像装置以及床、台、支架等附属设备组成。 注: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透视车载机、摄影车载机、透视摄影车载机和乳腺摄影车载机。 3.5 便携式 X 射线检查设备一种利用X射线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人员救护的现场使用检查装置,一般可由操作人员直接携带,并在现场操作。 3.6 介入放射学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3.7 随机文件随装置、设备、辅助设备或附件而带的文件,其中包括为设备的装配者、安装者和使用者所提供的重要资料,尤其是有关安全方面的资料。 3.8 诊断参考水平 DRL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在医学影像诊断中使用的一个水平,表明在常规条件下一个给定的放射学程序给予受检者的剂量对该程序而言是否异常高或异常低。 4 总则 4.1 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主要包括: a) 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的布局、机房的设计和建造;b) 配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c) 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 GB 18871 的规定,个人剂量监测应符合 GBZ 128 的要求;附:剂量限值 剂量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年平均有效剂量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年有效剂量1mSv;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年当量剂量 眼晶体 150mSv 15mSv 四肢 500mSv 未推荐 皮肤 500mSv 50mSv d)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e) 制定人员培训准则和计划,对人员的专业技能、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使之满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f) 配置与 X 射线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诊断设备、检测仪器及防护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g) 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h) 制定相应的放射事件应急计划,应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宣传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i) 对受检者出现的放射损伤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4.2 正当性要求 4.2.1 医疗照射应有足够的净利益,在能取得相同净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非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在无替代方法时也应权衡利弊,判断医疗照射给接受诊断或治疗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4.2.2 采用 X 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优先选用非 X 射线的检查方法,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 不应进行 X 射线检查。4.2.3 所有新型医疗照射的技术和方法,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医疗照射类型, 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使用通过正当性判断的所有新型的医疗照射技术和方法时,应严格控制在其适应证范围内,要用到新的适应证时必须另行进行正当性判断。4.2.4 应根据诊疗目的和受照人员特征对每一项医疗照射实践进行正当性判断。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通常被判定为非正当性,在特殊情况下又需要使用时,应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尽可能使用与计划照射相关的受检者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4.2.5 群体检查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 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4.2.6 X 射线诊断群体检查应禁止使用普通荧光屏透视检查方法;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进行体检。4.2.7 应加强对孕妇和可能怀孕妇女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特别是腹部和骨盆检查;只有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要求,才能对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进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否则应避免此类照射。4.2.8 应严格对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参见附录 A。4.2.9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不应用于常规检查。只有在不能实现或在医学上不允许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并在采取严格的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 X 射线设备在床旁操作,实施医学影像检查。4.2.10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一般应在巡回体检或医学应急时使用,不应作为固定场所的常规 X 射线诊断设备。4.3 防护最优化要求 4.3.1 X 射线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程序中受检者防护最优化的基本目标是使利益最大程度地超过危害。4.3.2 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应包括设备的选择,除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外,应对便于使用、质量保证(包括质量控制)、受检者剂量的评价和估算等诸方面进行考查,使之能得到足够的诊断信息和治疗效果。4.3.3 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 X 射线诊断检查,应遵从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应用有关诊断参考水平后,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4.3.4 在施行 X 射线诊断检查时,应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例如性腺、眼晶状体、乳腺和甲状腺)受到有用线束的直接照射。4.3.5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采取必要的屏蔽防护措施。建议在 CT 扫描中对受检者采用包裹式屏蔽防护措施。4.3.6 要特别注意对胚胎或胎儿的照射,特别是当孕妇受检者的腹部或骨盆受到有用线束照射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接受大剂量时的最优化处置。4.3.7 在施行 X 射线诊断检查时,除受检者以外其他人员不应滞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人员协助时,应对陪检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3.8 对于诊断放射程序和图像引导介入程序,应确保使用:a) 适当的医用放射设备和软件; b) 适当的技术和参数,以便对受检者实施达到该放射程序的临床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医疗照射, 同时考虑到相关专业机构制定的可接受的图像质量相关规范和相关诊断参考水平。 4.4 质量保证要求 4.4.1 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应制定一个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 a) 影像质量评价;b) 受检者剂量评价;c) 在投入使用时和投入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的检查;d) 定期检查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e) 书面记录有关的程序和结果;f) 剂量测量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和操作条件的核实;g) 纠正行动、追踪及结果评价的程序;h) 规定各种 X 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4.2 测量和校准质量保证大纲中有关测量和校准的要求包括: a) 使用的剂量测量仪器应具有连续、有效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符合要求的其他溯源性证明文件;b) 在 X 射线诊断检查中应该使用与受检者剂量相关的适当的剂量学量;c) 在介入放射学中相关的量包括总透视时间、图像总数、透视剂量率、参考点剂量以及剂量面积乘积等。4.5 其他 4.5.1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见附录B。4.5.2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参见附录 C。4.5.3 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参见附录 D。4.5.4 诊断参考水平参见附录 E。4.5.5 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参见附录 F。4.5.6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要求参见附录 G。 5 X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X 射线设备出线口上应安装限束系统(如限束器、光阑等)。5.1.2 X 射线管组件上应有清晰的焦点位置标示。5.1.3 X 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所有附加滤过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5.1.4 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a) X 射线管组件的固有滤过;b) X 射线源组件的滤过;c) 滤过片的特性;d) 距焦点 100 cm 远处球面上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e) 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f) 在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种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尺寸;g) 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最大和最小距离;h) 管电压和管电流加载条件;i) 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j) 位于有用线束中床板和滤线栅对 X 射线束的衰减当量;k) CT 随机文件应提供等剂量图,描述设备周围的杂散辐射的分布;l)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 X 射线设备随机文件中应提供等剂量图, 描述设备周围的杂散辐射的分布以及工作人员典型位置的杂散辐射值,便于工作人员选择防护方案;m)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随机文件中应说明临时控制区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场所布局和防护设计图;n) 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使用的 X 射线设备,应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必须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5.1.5 在随机文件中关于滤过的内容,应符合:a) 除乳腺 X 射线摄影设备外,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 0.5 mmAl;b) 除乳腺 X 射线摄影设备外,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 1.5 mmAl;c) 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X 射线设备外,X 射线有用线束中的所有物质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 2.5 mmAl;d)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70 kV 的牙科 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 1.5 mmAl;e)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50 kV 的乳腺摄影专用 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 0.03 mmMo。 5.2 透视用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2.1 C 形臂X 射线设备的最小焦皮距应不小于 20 cm,其余透视用 X 射线设备的最小焦皮距应不小于30 cm。5.2.2 透视曝光开关应为常断式开关,并配有透视计时及限时报警装置。5.2.3 用于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的 X 射线透视设备防护性能专用要求见5.8。5.3 摄影用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3.1 200 mA 及以上的摄影用X 射线设备应有可安装附加滤过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滤过板。 5.3.2 X 射线设备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5.4 CT 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4.1 在扫描程序开始之前,应指明某一扫描程序期间所使用的 CT 运行条件。5.4.2 对于任意一种 CT 扫描程序,都应在操作者控制台上显示剂量信息。5.4.3 应设置急停按钮,以便在 CT 扫描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可以及时停止出束。 5.5 牙科摄影用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5.1 牙科 X 射线设备使用时管电压的标称值应不低于 60 kV。5.5.2 牙科全景体层摄影的 X 射线设备,应有限束装置,防止 X 射线超出 X 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5.5.3 口内牙科摄影的 X 射线源组件应配备限制 X 射线束的集光筒,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几何尺寸(直径/对角线)应不超过 60 mm。5.5.4 牙科摄影装置应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并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牙科 X 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 ![]() a) 具有透视功能的 X 射线设备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μSv/h;测量时,X 射线设备连续出束时间应大于仪器响应时间; b) CT 机、乳腺摄影、乳腺 CBCT、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口腔 CBCT 和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μSv/h; c) 具有短时、高剂量率曝光的摄影程序(如 DR、CR、屏片摄影)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μSv/h,当超过时应进行机房外人员的年有效剂量评估,应不大于 0.25 mSv; d)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工作时,应在车辆周围 3 m 设立临时控制区,控制区边界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符合 6.3.1 中 a)~c)的要求。 6.3.2 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检测方法及检测条件按第 8 章和附录 B 的要求。6.3.3 宜使用能够测量短时间出束和脉冲辐射场的设备进行测量,若测量仪器达不到响应时间要求, 则应对其读数进行响应时间修正,修正方法参见附录 D。6.4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 6.4.1 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受检者状态及防护门开闭情况。6.4.2 机房内不应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6.4.3 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6.4.4 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上方应有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上应设置如“射线有害、灯亮勿入”的可视警示语句;候诊区应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6.4.5 平开机房门应有自动闭门装置;推拉式机房门应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工作状态指示灯能与机房门有效关联。6.4.6 电动推拉门宜设置防夹装置。6.4.7 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6.4.8 模拟定位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应满足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要求。6.4.9 CT 装置的安放应利于操作者观察受检者。6.4.10 机房出入门宜处于散射辐射相对低的位置。6.4.11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周围人员的驻留条件,X 射线有用线束应避开人员停留和流动的路线。6.4.12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的临时控制区边界上应设立清晰可见的警告标志牌(例如:“禁止进入X 射线区”)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临时控制区内不应有无关人员驻留。6.5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6.5.1 每台 X 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 4 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6.5.2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机房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按照其安装的设备类型参照表 4 执行。6.5.3 除介入防护手套外,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 0.25 mmPb;介入防护手套铅当量应不小于 0.025 mmPb;甲状腺、性腺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 0.5 mmPb;移动铅防护屏风铅当量应不小于 2 mmPb。6.5.4 应为儿童的 X 射线检查配备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 0.5 mmPb。6.5.5 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时,应妥善存放,不应折叠放置,以防止断裂。6.5.6 对于移动式 X 射线设备使用频繁的场所(如:重症监护、危重病人救治、骨科复位等场所),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移动铅防护屏风。 表4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 a)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指标和要求应符合 6.3 的规定; b) X 射线设备机房的防护检测应在巡测的基础上,对关注点的局部屏蔽和缝隙进行重点检测。关注点应包括:四面墙体、地板、顶棚、机房门、操作室门、观察窗、采光窗/窗体、传片箱、管线洞口、工作人员操作位等,点位选取应具有代表性; c)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检测点一般应包括:车载机房厢壁外;与机房连通的门、观察窗、过道;车内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经常停留位置。车外检测点位于车外 3 m 处的临时控制区,检测点一般应包括:车头、车尾方向各 1 个点;车身两侧至少各 3 个点。 8.2 X 射线设备机房放射防护安全设施应进行竣工验收,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定期检测的周期为一年。8.3 在正常使用中,医疗机构应每日对门外工作状态指示灯、机房门的闭门装置进行检查,对其余防护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 应严格对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以下是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的一些例子:a) 癫痫患儿的头颅 X 射线摄影; b) 头痛患儿的头颅 X 射线摄影; c) 疑似患有鼻窦炎的婴儿或 6 岁以下儿童的鼻窦X 射线摄影; d) 非创伤型斜颈婴儿或儿童的颈椎 X 射线摄影; e) 在比较肢体损伤时进行对侧部位 X 射线摄影; f) 6 岁以下儿童腕关节舟骨X 射线摄影; g) 3 岁以下儿童鼻骨 X 射线摄影。 附录B(规范性附录)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 B.1 检测条件 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条件和散射模体应按表B.1的要求。 表 B.1 检测条件、散射模体和仪器读出值的使用![]() a) 最小量程:0 μSv/h~10 μSv/h; b)能量响应:25 keV~100 keV,±30%; c)应有测量累积剂量档。 B.4 检测模体要求 B.4.1 标准水模 其尺寸为300 mm³300 mm³200 mm,箱壁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制作。 B.4.2 CT模体 标准CT头模直径为16 cm,标准CT体模直径为32 cm,材料均为PMMA,模体长度适宜(长度一般为14 cm)。 B.4.3 乳腺摄影检测专用模体 乳腺摄影检测专用模体材料为PMMA或组织等效模体,半圆形模体的半径应不小于10 cm,矩形模体尺寸应不小于10 cm³12 cm。 B.5 测量结果处理 B.5.1 测量结果时间响应修正 B.5.1.1 当出束时间不小于测量仪器响应时间时,仪表读出值不需进行测量仪器响应时间修正。B.5.1.2 当出束时间小于测量仪器响应时间时,仪器读出值需进行测量仪器响应时间修正,测量仪器响应时间修正方法参见附录D。B.5.2 测量结果不扣除本底的处理 B.5.2.1 此种情况仅适用于出束时间不小于仪表响应时间。B.5.2.2 检测时首先在待检设备未出束状态下机房外的至少一个点进行本底测量,记录本底测量读数10次,并以10次读数经校准因子修正后作为本底范围。B.5.2.3 在表B.1规定的条件进行测量,记录每次测量读数,测量读数按式(B.1)处理,并在报告中注明检测条件。![]() ![]() ![]() ![]() ![]() ![]() ![]() ![]() ![]() ![]() ![]() ![]() ![]() ![]() ![]() ![]() ![]() ![]() 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标示防护裙型号的字母。如:L,H,LC 或 HC; c) 以铅厚度表示的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对于所有的防护裙,衰减当量值应用于前片,如果前、后片衰减当量值不同,也可应用于后片。如:0.35 mmPb(前);0.25 mmPb(后); d) 用于测定衰减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附加在 F.3.5 c)条后,并以 kV 为单位标记为“/X 射线管电压”。如:/100 kV; e) 按照表 F.1 中的要求,给出相应尺寸的字母符号; f) 产品生产日期。 示例:重型防护裙:XYZ H 0.35 mmPb/100 kV LM。 F.4 防护手套 F.4.1 设计要求 F.4.1.1 防护手套应无缝隙,覆盖整个手部,至少覆盖到前臂的一半,手套的内衬应可以清洗。F.4.1.2 防护手套应设计成将大拇指单独包裹,其他手指也应单独包裹。大拇指套的轴应能朝向掌心, 以使得大拇指的顶端可触摸到食指的顶端。F.4.1.3 防护手套应设计成使戴用者的手指易于合拢紧握,手的腕关节部位可自由侧向活动。F.4.1.4 为了在常规检验中对防护材料进行检查,任何外套材料应是可拆卸的。 F.4.2 材料 F.4.2.1 用于防护手套的防护材料和内、外面覆盖材料应是柔软的。F.4.2.2 制作防护手套的防护材料,其铅当量应不小于0.25 mmPb。F.4.2.3 制作防护手套时,应目视检查所用防护材料是否存在断裂和裂缝,加以鉴别。 F.4.3 尺寸 防护手套基本上应是图F.1中所示的形状,并符合表F.2中给出的标准尺寸。 表 F.2 防护手套的标准尺寸![]() ![]() 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以铅厚度表示的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如:0.25 mmPb; c) 用于测定衰减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附加在 F.4.4 b)条后,并以 kV 为单位标记为“/X 射线管电压”。如:/100 kV; d) 如果适用,则应按照表 F.2 给出相应尺寸的字母符号,如:M; e) 产品生产日期。 示例: 防护手套:XYZ 0.25 mmPb/120 kV M。 F.5 连指防护手套 F.5.1 设计要求 F.5.1.1 除了手掌和拇指的内侧外,连指防护手套应能覆盖整个手部,直到能至少覆盖至前臂的一半。连指防护手套应设计成使戴用者的手易于合拢紧握,手的腕关节部位可自由侧向活动。F.5.1.2 连指防护手套应至少达到所要求的最小有效铅当量,除了手掌和拇指内侧外,在其整个表面上,不应存在任何断裂。F.5.2 材料 F.5.2.1 用于连指防护手套的防护材料和内、外面覆盖材料应该是柔软的。F.5.2.2 连指防护手套的防护材料,其铅当量应不小于0.25 mmPb。F.5.2.3 制作连指防护手套时,应目视检查所用防护材料是否存在断裂和裂缝。 F.5.3 尺寸 连指防护手套基本上应是图F.2中所示的形状,并符合表F.2中给出的内部尺寸。![]() 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以铅的厚度表示的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如:0.25 mmPb; c) 用于测定衰减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附加在 F.5.4 b)条后,并以 kV 为单位标记为“/X 射线管电压”。如:/120 kV; d) 如果适用,应注明“标准尺寸”,如:M; e) 产品生产日期。 示例: 连指防护手套:XYZ 0.25 mmPb/120 kV M。 F.6 介入防护手套 F.6.1 设计要求 F.6.1.1 介入防护手套应无缝隙、无孔隙,覆盖整个手部,至少覆盖到前臂的一半。F.6.1.2 介入手套符合人体手部生理结构,设计成将大拇指单独包裹,其他手指也应单独包裹。大拇指套的轴应能朝向掌心,以使得大拇指的顶端可触摸到食指的顶端。F.6.1.3 介入防护手套应设计成使戴用者的手指易于合拢紧握,手的腕关节部位可自由侧向活动。F.6.1.4 介入防护手套应不透水,拉伸性能应方便工作人员在介入手术环境下穿戴,手套应贴合工作人员手部,方便介入手术中工作人员操作手术器械。F.6.2 材料 F.6.2.1 介入防护手套的防护材料应是柔软的,如乳胶等材料。F.6.2.2 介入防护手套的防电离辐射材料应分布均匀,并应含有高原子序数的元素。宜选用无铅无毒的材料。F.6.2.3 介入防护手套的防护材料,其铅当量应不小于0.025 mmPb。F.6.2.4 介入防护手套的防护材料,其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能应符合介入操作要求。F.6.2.5 制作介入防护手套后,应检查防护手套是否存在裂缝和孔隙,加以鉴别。 F.6.3 尺寸 防护手套基本上应是图F.3中所示的形状,并符合表F.3中给出的标准尺寸。F.6.4 标志![]() ![]() a) 尺寸; b) 左或右。 F.6.4.3 外包装应清晰标明以下内容;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以铅厚度表示的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如:0.025 mmPb; c) 用于测定衰减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附加在 F.6.4.3 b)条后,并以 kV 为单位标记为“/X 射线管电压”。如:/100 kV; d) 如果适用,则应按照表 F.3 给出相应尺寸代码; e) 产品生产日期。 F.7 性腺防护裙 F.7.1 设计要求 在放射检查全过程中,能够把性腺防护裙系在受检者身上恰当位置来提供性腺防护。 F.7.2 材料要求 F.7.2.1 性腺防护裙的材料应是柔软的。F.7.2.2 在整个性腺防护裙区域上,其铅当量应不小于0.5 mmPb。 F.7.3 尺寸 性腺防护裙应根据表F.4中的尺寸分类,并应符合表F.4中所示的尺寸。 表 F.4 性腺防护裙的标准尺寸![]() 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以铅的厚度表示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如:0.5 mmPb; c) 用于测定衰减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附加在 F.7.4 b)条后,并以 kV 为单位标记为“/X 射线管电压”。如:/120 kV; d) 根据表 F.4 标明相应尺寸的字母符号,如:A1; e) 产品生产日期。 示例: 性腺防护裙:XYZ 0.5 mmPb/120 kV A1。 F.8 阴囊屏蔽器具 F.8.1 设计要求 F.8.1.1 阴囊屏蔽器具应无间隙,正好围住阴囊或阴囊和阴茎。F.8.1.2 阴囊屏蔽器具应设计成受检者自己就能易于将其放在合适的位置上。F.8.1.3 开向阴囊或阴囊和阴茎根部的开口应尽量小,并合乎实际。F.8.1.4 在放射检查全过程中,应采用把阴囊屏蔽器具保持在合适位置的方法来提供阴囊防护。F.8.1.5 阴囊屏蔽器具所有内外表面所覆盖的防护材料都应防水、易于清洗和消毒。F.8.1.6 阴囊屏蔽器具分为两类,即轻型阴囊屏蔽器具和重型阴囊屏蔽器具。使用中卫生起见,应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包住阴囊或阴囊和阴茎。F.8.2 材料要求 F.8.2.1 轻型阴囊屏蔽器具在整个区域上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 mmPb。F.8.2.2 重型阴囊屏蔽器具在整个区域上的铅当量应不小于1.0 mmPb。 F.8.3 尺寸 应按合适的不同尺寸成套提供阴囊屏蔽器具。 F.8.4 标志 在阴囊屏蔽器具上应清晰、永久性地标注下述a)~d)所规定的信息: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以铅的厚度表示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如:1.0 mmPb; c) 用于测定衰减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附加在 F.8.4 b)条后,并以 kV 为单位标记为“/X 射线管电压”。如:/120 kV; d) 产品生产日期。 示例: 阴囊屏蔽器具:XYZ 1.0 mmPb/120 kV。 F.9 卵巢屏蔽器具 F.9.1 设计要求 F.9.1.1 卵巢屏蔽器具应设计成易于应用,在放射检查全过程中,能使之保持在合适的位置来提供性腺防护。F.9.1.2 卵巢屏蔽器具所有内外表面所覆盖的防护材料都应该使用防水材料,并易于清洗和消毒。 F.9.2 材料要求 在整个卵巢屏蔽器具区域上,其铅当量应不小于0.5 mmPb。 F.9.3 尺寸 除非卵巢屏蔽器具可方便地调节成不同尺寸,否则应成套提供适宜尺寸的卵巢屏蔽器具。 F.9.4 标志 卵巢屏蔽器具上应清晰、永久性地标注a)~d)所规定的信息: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以铅的厚度表示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如:0.5 mmPb; c) 用于测定衰减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附加在 F.9.4 b)条后,并以 kV 为单位标记为“/X 射线管电压”。如:/120 kV; d) 产品生产日期。 示例:卵巢屏蔽器具:XYZ 0.5 mmPb/120 kV。 F.10 阴影屏蔽器具 F.10.1 设计要求 在设计上应保证能将阴影屏蔽器具放置在辐射源和受检者之间合适的位置上。阴影屏蔽器具应适合于同光野指示器一起使用。F.10.2 材料要求 在阴影屏蔽器具的整个区域上,轻型阴影屏蔽器具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 mmPb,重型阴影屏蔽器具的铅当量应不小于1.0 mmPb。F.10.3 尺寸 除非阴影屏蔽器具可方便地调节成不同尺寸,否则应成套提供适宜尺寸的阴影屏蔽器具。 F.10.4 标志 阴影屏蔽器具上应清晰、永久性地标注下述a)~d)所规定的信息:a)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如:XYZ; b) 以铅的厚度表示衰减当量值,用符号“mmPb”表示。如:1.0 mmPb; c) 在 b)后加一条斜划线,其后附加用于测定铅当量值的 X 射线管电压,单位为 kV,如:/120 kV; d) 产品生产日期。 示例:阴影屏蔽器具:XYZ 1.0 mmPb/120 kV。 F.11 铅橡胶板和铅塑料板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F.11.1 性能要求 铅橡胶板和铅塑料板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F.5中的要求。 F.11.2 试验方法 F.11.2.1 铅橡胶板的扯断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扯断永久变形性能试验参见GB/T 528。采用哑铃状Ⅰ型试样,试样拉伸速率为500 mm/min±50 mm/min。铅塑料板的扯断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扯断永久变形性能试验参见GB/T 1040。采用哑铃状Ⅱ型试样,试样拉伸速率为100 mm/min±10 mm/min。F.11.2.2 铅橡胶板的硬度性能测定参见GB/T 531。F.11.2.3 铅橡胶板的撕裂强度性能测定参见GB/T 529。采用无割口直角形试样,拉伸速率为500 mm/min±50 mm/min。F.11.2.4 铅橡胶板和铅塑料板的老化试验参见GB/T 3512。 表 F.5 铅橡胶板和铅塑料板的物理性能![]() ![]() ![]() a) 0.003 rad(SC 型防护玻璃板); b) 0.006 rad(Ⅵ型防护玻璃板)。 G.3.4 窄边 SC型防护玻璃板四个窄边上的任一表面,都应在相应平面尺寸(见G.2.2和表G.2)的二分之一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平面在5°范围内垂直于防护玻璃板的平面表面。G.3.5 棱边 SC型防护玻璃板的棱边应有倒角,当棱边涉及二分之一最大允许平面尺寸时,倒角应不小于1 mm×45°,当棱边涉及最大允许平面尺寸时,倒角应不大于1 mm×45°。 G.4 防护玻璃板的光学质量 G.4.1 测定均匀性的区域定义 G.4.1.1 A区域:具有某一尺寸并位于防护玻璃板中心的矩形区域,其尺寸为:等于整块防护玻璃板宽度和长度的一半,或长和宽各为150 mm。G.4.1.2 C区域:周边向里15 mm内的边缘区域。G.4.1.3 B区域:A区域和C区域之间的剩余区域。 G.4.2 气泡 SC型防护玻璃板的非均匀性应不超过下述限值:a) A 区域内:1) 不应有直径超过 0.5 mm 的气泡; 2) 气泡数目与最大气泡直径的乘积不应超过 1.2 mm。 b) B 区域内:1) 不应有直径超过 0.7 mm 的气泡; 2) 气泡数目与最大气泡直径的乘积不应大于 B 区面积同 A 区面积比值的 2.4 倍。 c) C 区域内:1) 不应有直径超过 1.0 mm 的气泡; 2) 气泡数目与最大气泡直径的乘积不应超过 4 mm。 G.4.3 条纹和其他非均匀性 G.4.3.1 透过放在观察者面前250 mm处的防护玻璃板,观察相距约3 m处由黑白相间条纹组成的检验屏时,在SC型防护玻璃板的A区和B区不应看到条纹存在。G.4.3.2 检验屏上每条黑白相间条纹的宽度应是10 mm。用荧光灯照射图案,其光照度约为1000 lx。 G.4.4 透光率 G.4.4.1 对于波长为550 nm的光波,防护玻璃板的透光率应不小于80%。G.4.4.2 对于从550 nm到600 nm范围的光波,透光率应基本一致。 G.5 衰减性能及测量方法 G.5.1 最小衰减当量值(mmPb)应不小于表G.3中给出的数值。 表 G.3 最小衰减当量值![]() a)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b)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规格; c) 符合本标准的说明。例如,说明产品型号、标称尺寸和衰减当量如下:SC 型防护玻璃板, 85×30×40 2.5 mmPb/120 kV。 G.6.4 硬纸箱上应有下列内容:a)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b)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规格; c) 符合本标准的说明。 G.6.5 装盒的防护玻璃板应竖直放入木箱内,箱内应有防潮、防震措施。 G.6.6 木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b)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规格; c) 数量、净重、毛重; d) 体积(长×宽×高); e) 出厂日期。 G.6.7 木箱外表面应有“小心轻放”、“防潮”、“易碎”等字样或标志。G.6.8 运输中应防止剧烈震动,装卸时轻拿轻放。G.6.9 防护玻璃板经包装后,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80%、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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