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常见问题(一):双GP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及私募基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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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常见问题(一):双GP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及私募基金核查

2024-04-12 14: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私募基金通常会参与企业上市前融资、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项目,在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问答》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4等规定中,对于IPO项目、非公开发行项目、并购重组项目,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股东信息进行专项核查。

对于IPO项目、非公开发行项目,中介机构应对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中,中介机构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5,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在实务中,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认定,原则上,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合伙企业、投资类公司。但是,完成及维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通常需要比较高的成本,存在合理抗辩的必要性。对于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投资类公司,一般较为合理且容易接受的说法是采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所以不作为私募基金备案。但对于合伙企业,这种说法更容易被挑战,原因是,在合伙企业,往往GP负责管理合伙企业,而LP则仅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管理,符合私募基金以募集资金方式成立的特征,谨慎的做法是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笔者也注意到,这也实际上倒逼融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上市前融资时对投资人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进行适当核查。

另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等规定6,在股东穿透核查中,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视为一名股东,而未完成备案的投资类企业的股东则应当穿透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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