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规〔2022〕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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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规〔2022〕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2 20: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武环规〔2021〕1号)、《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记分制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联网备案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行为和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管,予以记分制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见附件1)。

(一)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单次检查不同类问题记分的累计值,同类问题不累计。

(二)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分别记为6分、3分、2分、1分。

(三)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四)有关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规范、管理要求等发生变化,可适时对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12分时,实施断网处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当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第一次达到12分时,其整改期不少于7天;两次及以上达到12分时,其整改期不少于30天。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在整改完成通过之日时,原记分清零。如出现跨周期整改的情况,原记分在整改完成通过之日清零,同时新记分周期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恢复正常营业开始之日记起,结束之日按自然年计。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时,原记分清零。

(五)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对记6分至12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

(六)同一辖区的两个及以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相近时间均达到12分的,该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错开”断网处理,原则上按照记满12分的先后顺序断网,后断网的开始时间应在已断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恢复营业之日后。

第七条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后,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记分单》,见附件2),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

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网络监控工作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发现辖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控工作人员填写《网络监控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记分单》(见附件3),并将有关监控视频、图像等资料提供给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者监控视频、图像等方式查核,如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情形,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记分单》,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

第九条  每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更新情况。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公布时间前已记满12分,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到8分及以上时,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环检断网预警提示》(见附件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12分时,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断网通知书》(见附件5),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断网通知书》后,按《断网通知书》上载明的断网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网络联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为不影响正常检测秩序,一般情况下断网起始时间为《断网通知书》下达后第二周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后。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后,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整改报告。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应继续整改;整改合格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见附件6),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后,按《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上载明的联网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恢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网络联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一般情况下恢复联网起始时间为《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下达后次日。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收到《断网通知书》之日起,应及时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联接断开相关准备工作,向公众发布《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公告》(见附件7),并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恢复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联接,应及时向公众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见附件8)。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记分项对应的标准要求

序号

问题描述

对应标准项

分值

1

无正当理由中断网络,故意不通过网络系统实时报送检测数据和监控图像等内容的;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GB 3847-2018、GB 18285-2018:9.2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

6分

2

检测过程中调整或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导致未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的;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5.2. 12.2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保存。其他细节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6分

3

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且判定排放检验合格的;

GB 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6分

4

使用检测设备过程中对检测设备进行干扰的,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或有明显影响检测数据的行为等;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4.2.4.2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

6分

5

对应采用工况法的车辆变更为非工况法检验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GB 3847-2018:6.3.5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

GB 18285-2018:6.3.6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

6分

6

要求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维修经营。

6分

7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GB 3847-2018、GB 18285-2018:表F.2、F.3表G.2、G.3注册登记、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中需授权签字人签字。

6分

8

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标准物质的;未按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设备自检、泄漏、标定等工作的;

GB 3847-2018 :AA.3.14.2标准气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标准参考物质证书。

GB 18285-2018:BB.3.2.1五点检查用标准气体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标准参考物质证书。

GB 18285-2018:B.4.2.3在每天开机开始检测前,应对排气分析仪取样系统进行泄漏检查。B.4.2.4每24小时应对排气分析仪进行一次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若检查不能通过,则应使用高浓度标准气体进行标定,然后使用低浓度标准气体进行检查,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GB 3847-2018 :BB.3.2.2首先进行排气分析仪零点检查和泄漏检查。BB.3.1.1分析仪应每24小时进行一次高浓度气标定,并用低浓度气进行检查。

3分

9

注册登记检验中,外观查验中环保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或者排气控制装置与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仍通过环保检验的;

GB 3847-2018、GB 18285-2018:6.2查验环保随车清单是否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和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3分

10

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车辆外观检验和OBD检查,且判定车辆检验合格通过的。

GB 3847-2018、GB 18285-2018:7.3.1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OBD诊断仪。8.2.4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表F.2、F.3表G.2、G.3注册登记、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中外观检验项目不合格,外观检验结果不合格。

3分

11

移动尾气视频在检验前后未对准排气管,导致未能拍摄到探头插入排气管的过程;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5.2. 12.2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保存。其他细节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分

12

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GB 3847-2018:B.2.3.1.5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GB 18285-2018:B.5.2.3.1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400 mm以上。如果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小于400 mm,应使用延长管。

3分

13

对未经维修的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展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武汉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武环规〔2021〕1号):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排放复检前,应将维修结算清单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

3分

14

未按标准规范对检验纸质报告或检验视频录像、照片、OBD数据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缺失、无效的;

GB 3847-2018、GB 18285-2018:9.4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

3分

15

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GB 3847-2018、GB 18285-2018:表F.2、F.3表G.2、G.3注册登记、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中需授权签字人签字。

2分

16

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进行调整的;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5.2. 12.2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保存。其他细节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分

17

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双探头的;

GB 18285-2018:B5.2.4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并且两分取样管内样气流量的差异应不超过10%。

2分

18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的;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数据采集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应至少采集记录表A.1~A.42所列数据项目。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等信息。

1分

19

因检测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GB 3847-2018、 GB 18285-2018:G.2、H.2检验机构应联网实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1分

20

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的。

GB 18285-2018:C.2.3.2开始测试前,应记录以下信息(详见标准),如果受检车辆信息已经存储在数据库中,应直接调用数据库数据,获得受检车辆信息。

1分

附件2

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

被检查单位

名称

地址

序号

记分内容

记分

检查结果

1

无正当理由中断网络,故意不通过网络系统实时报送检测数据和监控图像等内容的;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6分

是 ¨

否 ¨

2

检测过程中调整或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导致未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的;

6分

是 ¨

否 ¨

3

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且判定排放检验合格的;

6分

是 ¨

否 ¨

4

使用检测设备过程中对检测设备进行干扰的,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或有明显影响检测数据的行为等;

6分

是 ¨

否 ¨

5

对应采用工况法的车辆变更为非工况法检验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6分

是 ¨

否 ¨

6

要求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6分

是 ¨

否 ¨

7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6分

是 ¨

否 ¨

8

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标准物质的;未按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设备自检、泄漏、标定等工作的;

3分

是 ¨

否 ¨

9

注册登记检验中,外观查验中环保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或者排气控制装置与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仍通过环保检验的;

3分

是 ¨

否 ¨

10

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车辆外观检验和OBD检查,且判定车辆检验合格通过的;

3分

是 ¨

否 ¨

11

移动尾气视频在检验前后未对准排气管,导致未能拍摄到探头插入排气管的过程;

3分

是 ¨

否 ¨

12

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3分

是 ¨

否 ¨

13

对未经维修的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展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3分

是 ¨

否 ¨

14

未按标准规范对检验纸质报告或检验视频录像、照片、OBD数据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缺失、无效的;

3分

是 ¨

否 ¨

15

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2分

是 ¨

否 ¨

16

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进行调整的;

2分

是 ¨

否 ¨

17

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双探头的;

2分

是 ¨

否 ¨

18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的;

1分

是 ¨

否 ¨

19

因检测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1分

是 ¨

否 ¨

20

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的。

1分

是 ¨

否 ¨

其他

检验机构负责人(委托人)

检查单位(部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备注:1、“检查结果”在相应选项勾选“是或否”。

    2、该表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检验机构各自存档。

附件3

网络监控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单

网络监控日期:    年  月  日              区域:

检验机构名称

序号

问题描述

抽查情况

备注

车牌号(号牌颜色)

检测线编号

检测时间

1

无正当理由中断网络,故意不通过网络系统实时报送检测数据和监控图像等内容的;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2

检测过程中调整或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导致未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的;

3

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且判定排放检验合格的;

4

使用检测设备过程中对检测设备进行干扰的,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或有明显影响检测数据的行为等;

5

对应采用工况法的车辆变更为非工况法检验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6

要求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7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8

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标准物质的;未按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设备自检、泄漏、标定等工作的;

9

注册登记检验中,外观查验中环保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或者排气控制装置与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仍通过环保检验的;

10

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车辆外观检验和OBD检查,且判定车辆检验合格通过的;

11

移动尾气视频在检验前后未对准排气管,导致未能拍摄到探头插入排气管的过程;

12

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13

对未经维修的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展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14

未按标准规范对检验纸质报告或检验视频录像、照片、OBD数据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缺失、无效的;

15

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16

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进行调整的;

17

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双探头的;

18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的;

19

因检测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20

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的。

其他

问题

网络监控人员

备注:1、“抽查情况”在发现的对应问题栏内打勾。

2、“备注”栏内应填写问题发现的车牌号、具体检测时间及检测线编号等。

3、如发现其他涉嫌违规问题应在其他问题栏内据实填写。

附件4

环检断网预警提示

       (单位名称)        :

截止目前,你单位本年度计分累计已达分,请你单位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开展环检行为。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年度计分达12分及以上,我单位将对环检网络实施断网处理。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断网通知书

       (单位名称)        :

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本年度记分累计已达12分,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年度记分达12分及以上,我单位将在*月*日起对你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实施断网处理。请你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并在断网之前做好停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发布和公众解释工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6

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

       (单位名称)        :

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你单位今年度累计记分清零,自*月*日起,你单位记分从零记起。自*月*日起,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将予以恢复。请你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及时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恢复信息发布工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7

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公告

各广大车主:

因内部整顿,从****年**月**日开始,我单位将停止对外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时间请以我单位发布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时间为准,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检验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

各广大车主:

从****年**月**日开始,我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可正常开展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检验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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