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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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提要 ] 本案涉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 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后果的典型案件。 本文认为,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 , 并在对外业务中反 复使用 , 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 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 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 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 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 , 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 案情 ] 2003 年 1 月 21 日 ,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配载站将 17 台“松下爱妻 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 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 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 , 如发生 丢失和损坏 , 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 , 如发 生丢失和损坏 , 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 输 ,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 16 台损坏。经交警认定货 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 , 某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 事宜 , 但无法达成协议。为此 , 某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 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30188,19 元 , 并赔偿可得利 润损失 3018 元 , 合计 33206 . 19 元。货运配载站辩称 : 双方已在货物 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 , 如发生丢失和损坏 , 按保 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 , 如发生丢失和损坏 , 按 运费的三倍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 , 原告未委托被告办理货物保险手 续 , 因此原告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 , 被告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即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 , 被告无法接受。
[ 审判 ]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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