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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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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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是否还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概念解析

1.补签劳动合同

所谓补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补签合同的时间。

2.倒签劳动合同

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 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与重庆某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重庆高院发布的2017年度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4年10月8日到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6日期间,某科技公司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7日,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2016年期间,周某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万元。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申请,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在2015年10月7日才与周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在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0月6日期间应当支付周某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关于2015年10月7日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当再支付周某双倍工资差额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书面通知了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书面通知周某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根据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虽然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5年10月7日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该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选择同意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上述约定,应视为其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本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放弃。周某的劳动权利已经通过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得保障,在其未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周某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得到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周某与重庆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2年8月26日到某塑料包装公司上班,2013年4月20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之后双方又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月28日。2013年7月1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8月19日,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塑料包装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940元。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申请,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2013年4月20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间也包含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但该补签行为是基于某塑料包装公司对其一直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纠正,合同载明的期限从2012年8月26日起也是对双方客观上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确认,故不能视为周某放弃要求某塑料包装公司承担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遂判决支持周某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在2012年8月26日入职,虽然双方在2012年9月26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2013年4月2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合同约定的期间包含了周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自愿的,应视为其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的认可。故周某要求某塑料包装公司承担2012年9月27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要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同时也要承担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双方在补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之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此约定并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对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故不能免除某塑料包装公司向周某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院遂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 实操对比

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地方亦有不同的观点和裁审规则,我们罗列几个典型的地方做一个比较:

1.北京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上海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408号判决书中认为:陈海新与金红叶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4年4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金红叶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法应当于一个月内与陈海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系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金红叶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海新,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认定,金红叶公司上海分公司不能据此免除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2016)沪民申2579号裁定书认定(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408号的判决并无不当。

3.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民申78号裁定书中认为:双方倒签劳动合同,李红胜没有证据证明该倒签存在胁迫等情形,上述行为应视为李红胜对劳动合同的认可,且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未损害李红胜的合法权益,因此,李红胜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李红胜相应诉请并无不当。

4.广州

2011年《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5.深圳

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6.四川

2016年1月15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31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7.重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65号裁定书中认为: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要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同时也要承担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双方在补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之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此约定并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对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故不能免除金非凡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8.安徽

2015年1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9.泸州

2015年9月1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规定,双方当事人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付。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可知,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多数地区的意见认为,除非劳动者可以证明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遭受了欺诈或胁迫等不法行为,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豁免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且对于采用补签还是倒签的方式,未做明确的区别对待。少数地区的意见认为,倒签或补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 作者观点

我们认为,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有所区分。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是为最终实现该立法宗旨服务。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最终目的不在于惩罚用人单位,而是为了通过推动劳动关系书面化,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最终有利于实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宗旨。裁审机构在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时,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裁审观点的把握和选取应当考虑裁决结果可能带来的社会行为导向,并进一步分析该行为导向对于立法宗旨的实现是否会带来积极效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法。用人单位事后采用补签或倒签的方式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属于事后补救措施,在未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上述补救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二倍工资罚则的制度目的。

然而,倒签劳动合同掩盖了劳动合同真实的签订日期,用人单位规避二倍工资的主观目的更为明显,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若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豁免用人单位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无法把握和体现,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会更多的产生离心力,从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因此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豁免用人单位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补救措施的真实意愿明显,认可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豁免用人单位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即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和实现,同时可以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更多的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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