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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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2023-09-27 00: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抽样报告编号为NO:2110942527F的鳊鱼(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7日,我局依法对温州新鲜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活体)开展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NO:2110942527),报告显示恩诺沙星实测值为149ug/kg,不符合标准指标(≤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被抽检的鳊鱼(活体)系当事人温州新鲜达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25日从钟锦文处购入,共购入鳊鱼(活体)4.05公斤,采购价格为18元/公斤。抽检人员抽检2.5公斤,销售单价为27.6元/公斤,收取69元,其余1.55公斤鳊鱼(活体)以相同价格全部售出,销售42.78元,共计违法所得111.78元。当事人在购货时有向钟锦文索要销售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公司系统上形成进货台账,但未索要及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温州新鲜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鳊鱼(活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温州新鲜达超市有限公司未查验、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78元,处以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款20111.78元,上缴财政。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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