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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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024-07-10 10: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列举的产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是指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是指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这里电力是指核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不含火力发电。  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3年免征,第4--6年减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3年免征,第4--6年减半。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所得额低于30万余(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备注:本问答没有涵盖全部,详情请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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