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适用非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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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分裂国家、破坏统一”不仅是指“港独”,也是指“台独”。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至於“煽动、协助”等,去年香港修例风波中,就有台湾居民向“港独”分子提供物资。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当然也包括台湾居民 第三十四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解读:如果台湾居民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图谋分裂国家,也适用此法。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解读:“任何人”不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三十八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解读:“台独”分子在台湾岛内支持“港独”,搞“台独”,都可能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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