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食品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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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食品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对比

2023-06-27 16: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的基本内容

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修改,尤其是在法律责任的制定及处罚的内容方面愈发科学、有针对性、具中国特色。中国食品安全法设定的罚款数额较高,范围广,针对性强,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面、细致。除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支持机构不作为、乱作为,食品业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行为等有法律约束外,对一些特定的食品,新兴食品销售模式,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等消费者关注度高的食品,乃至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小作坊、小商贩等的违法行为,都设定处罚规定进行约束。

例如,中国对网络销售食品的业者违反法律也有明确罚款标准。针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不作明确标识有明确罚款标准,针对违反婴幼儿乳制品注册规定或生产标准的行为有明确罚款标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任意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将给予处罚。

看具体罚款标准;例如,中国针对网购食品的违规处罚也相当严厉,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为便于消费者选择食品。中国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可进行处罚,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国为了鼓励消费者维权,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消费者可要求赔偿的权利。从(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国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等行为的也制定了严厉处罚规定。除没收生产工具外,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二十万元以下,对一个企业来说并非很大数额,尤其对一些特大型食品企业来说。显然制定的不够高,那么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并不大。

二、日本《食品卫生法》等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的基本内容

日本食品法律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支持机构、食品业者等违反食品法律等均制定有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日本《食品卫生法》等制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数额,是依据违反《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或标准的程度设定的。日本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针对企业的处罚目标是要使企业喘不过气来。日本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标签标识标准等的行为,将命令业者废弃相关食品,将被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营业许可证。对责任者罚款300万日元,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法人则要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日本对违反《食品卫生法》、《JAS》法等行为,(对责任人可视情节可分为过失行为罚款(过失行为处罚从十万日元起),以上为50万日元档,100万日元档,200万日元档,300万日元档)。

300万日元几年前的汇率要约20万元。300万日元是日本普通员工月薪的约10-15倍,对于个人罚款数额已经不低了。而且可对责任人判刑。对于企业法人日本要处以一亿日元以内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亿日元约600-700万人民币。这个罚款数额就是要使企业法人承受巨大负担或不得翻身。从这个视角看,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罚款数额较高。

例如,在日本按照《不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如发生(原产地造假、泄露企业机密等)行为。将对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者500万日元罚款。500万日元已经是普通日本人月薪的约25倍。对法人要实施3亿日元(约200万人民币)以内的罚款。上限3亿日元的罚款将会把企业法人罚得倾家荡产,实现让你不敢违反食品法律的约束目标。

三、中日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案例对比

(1)、民众在日本食品事件处置中作用显著

2000年6月,日本发生雪印牛乳中毒事件,该事件因牛乳中(含有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A)不仅引起中毒人数超过5000人,14000多人身体产生不适,而且因过失致死导致日本食品安全神话破灭。由于这是一家牛奶制品占日本市场的11.2%的行业老大。有人认为没有雪印,日本还有明治乳业、森永牛乳。但日本政府担心雪印消失会影响国民牛奶消费,在处理该事件时态度暧昧。虽然雪印社长石川因该事件辞职,但时任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武部勤却未引咎辞职。在该事件的处理中,日本没有形成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依法处罚态势,而是发生了民众自下而上的不买运动,靠抵制处罚雪印。

事实上,民众在处理雪印牛乳事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该事件发生后,由于民众通过不买坚决抵制,任何一家超市也不再敢销售,学校用餐也不再使用雪印牛乳,谁敢销售民众就抵制谁。加之在日本,媒体对失信企业的报道也相当犀利。在民众和媒体的巨大压力下,迫使雪印食品公司在不到2年时间内破产。日本就是这样一个社会,追求完美主义,失信了就没有了企业形象和信誉,就失去了社会的认可和生存机会。

当然,日本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时不是一点都无所作为,日本也在依法处罚。2002年3月,日本发生全国农协鸡食品公司虚假标识事件,因日本国产鸡肉能比进口货卖出好价钱,该公司将从中国和泰国进口的鸡肉标识为日本国产。该事件因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导致消费者误认原产地标识。

事件发生后,日本琦玉县、鹿儿岛警方逮捕了全国农协鸡食品公司首都圈分公司的负责人和6名责任者。并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3名主要负责人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酌情对该企业处以2000万日元(约160万元人民币)罚款。同时按照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引起产地误认可对法人实施最高3亿日元以内的罚款。只实施2000万日元的罚款显然有点轻,不利于震慑效果的最大化。这个案例说明,日本虽依法处罚食品安全事件,但实际处罚没有条款规定的那样严厉。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2008年,在日本国内发生的15起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如2001年雪印食品牛肉造价事件,2002年日本食品牛肉造价事件及BSE疯牛病事件等。

(2)、中国依法依规严处食品安全事件

2008年,中国也发生了因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中毒的三鹿奶粉事件。与日本处理雪印事件不同的是,中国对食品违法行为零容忍,在处理该事件时国家发挥了主导作用,依法依规有序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实施了严厉惩处,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维护食品安全的承诺,保护了人民群众利益。

由于河北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导致有人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该事件被视为严重的食品刑事事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出重拳予以打击是维护食品安全和法律尊严的必然措施。有嫌犯因严重违法而被判处极刑。

在此次三鹿奶粉事件中,不仅当地行政部门的一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受到撤职、免职或行政处分。而且,三鹿集团负责人等18名直接责任人及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制裁。如三鹿集团董事长因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有4名涉嫌严重犯罪者被判处死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人被处罚金50万元。

另据新华网报道;对于三鹿集团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009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一审判决。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4937万多元。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三鹿集团2009年9月11日公布的约有700吨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结合三鹿奶粉市场售价计算(多起病例中提到三鹿婴儿奶粉都是400克包装,最低零售价在25元—30元之间),三鹿集团应支付的最高行政罚款额为2亿1875万元人民币。

这是中国实施的最严厉的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法院直接判处罚金4937万多元(约7亿日元)。如果赔偿2亿1875万元人民币(约30亿日元),实际罚款是日本最高罚款上限的10倍,远超出了日本针对企业的最高3亿日元罚款的上限以及对个人罚款500万元的数额,判处5年以内徒刑的规定。这是一个足以对食品安全犯罪产生巨大震慑,使之倾家荡产的数额。这也说明,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罚款数额没有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数额多,但执行时比日本严格得多。

四、中日食品法律实施处罚的异同

中日食品安全法律处罚实现的法律约束目标是一致的,通过严厉处罚,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及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维护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的目标。

中国在处理三鹿奶粉事件时以国家和司法机关为主导,体现出自上而下,依法依规,有序对违规企业实施处罚的特点。而日本在处理雪印牛乳事件时,体现出自下而上,依靠社会或民众力量惩处失信企业的特点。

中国食品法律制定的罚款数额较日本较低,但中国在执法时比日本严格得多。日本食品法律制定的罚款数额较中国较高,但在执法时较中国相对宽松。在这方面具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食品安全法》在处罚企业涉案时考虑了涉案货值问题,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货值多少计算确定,比较明确化。但如因监督不到位,容易出现企业隐藏涉案货物逃避罚款的情况。

日本在制定食品违法违规罚款条文时未考虑货值多少问题,而是只要你违法违规,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罚款数额处罚,这一点不会出现因有企业隐藏涉案货物,减少货值计算而减少罚款数额的情况。在实际实施罚款时可以酌情处理,掌握处罚的主动权。这一点有参考价值。

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在处罚食品企业的法人时,没有制定针对法人的刑事处罚规定,只是以罚款草草了事。对于公司的集体犯罪顶多是公司被逼迫解散或倒闭”而已。这是因为,日本认为公司的行为应该由公司负责而非法人负责。对于法人只能被罚款而不能被判刑,因而日本雪印公司的法人在雪印事件中没有被绳之以法。而被处罚的是现场实施犯罪的人或者现场负责人。据查询没有在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或刑法中发现针对法人的刑事判决条款。在日本,犯罪的概念或范围很广,但被处以重刑的却不多。

相比日本,中国食品法律或刑法规定,食品企业法人也要承担食品事件的法律责任。例如,三鹿集团的法人就因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说明,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日两国在约束食品违法的目标相同,但在法律适用、量刑、处罚理念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作者:边红彪

作者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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