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新视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大修深度解析系列(三):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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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新视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大修深度解析系列(三):操作风险

2024-07-15 14: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央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新变化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银保监会、央行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监督检查规定、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新规的修订旨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精细化风险管理能力。

在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面,征求意见稿制定了差异化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要求第一档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第二档、第三档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对于采用标准法的商业银行,又区分为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以及使用1或大于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的。

本文将从两个对比角度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分析,分别对比现行资本管理办法和新规上一轮测算稿,以便准备开展操作风险新规实施和已经或正在开展实施的银行机构读者均能找到关注点,也更易理解近期监管导向。

一、对比现行管理办法的变化与积极意义

征求意见稿对比现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由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变更为采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遵循国际版巴Ⅲ最终稿规定,兼顾简单性、风险敏感性与可比性的三个原则,删除了高级计量法,全面变更标准法计量方法。

这一变化是非常大的,通过变更的操作风险标准法(简称“新标准法”),彻底破除现行计量方法的弊端,提升监管资本计提相对操作风险暴露的准确度和敏感性。

现行计量方法弊端显露,主要有:

被删除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过于复杂,在银行机构之间缺乏可比性,有可能会出现个别机构利用内部模型刻意降低资本要求的情况。

被变革的操作风险标准法则过于简单,仅仅基于规模因子,即业务线的总收入,来计算资本要求,这会导致诸多有违常理的结果。例如,经济下行情形下,部分业务总收入下降、风险损失和风险因素增加,但是资本要求却下降;总收入相当情形下,损失事件频发、风险暴露增加的,资本要求却依然相当。

而新标准法优点突出,主要有:

新标准法基于监管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保证了计量结果在不同银行机构之间的可比性。

新标准法将规模因子由总收入改变为全新的指标,即业务指标,修正了总收入指标诸多不合理设置,例如,总收入指标中将手续费支出作为减项,忽略银行账簿净损益等,从而提高了规模因子的准确性。

新标准法在计算过程中引入内部损失数据计算内部损失乘数ILM,建立资本计量结果与操作风险暴露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提升监管资本准确度和风险敏感性。

新标准法内部损失乘数ILM计算公式由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全球定量测算数据统计推算和验证得到,具有权威性。其中指数0.8的作用,是缩小损失部分LC(即过去十年操作风险损失算术平均值的15倍)相对业务指标部分BIC(即采用边际资本系数折算后的业务指标)的占比变化对资本计算结果的影响度,可视为一种量化测算得到的折扣系数,避免LC增加时过度计提资本,同时避免LC减少时过度减计资本。

这一计量方法的变化,其意义将非常深远和积极。一是将有助于银行机构将操作风险与经营利益挂钩,操作风险将会比以往更容易纳入风险调整的绩效考评、定价、商机评估等资本应用体系中。二是运用包含损失数据在内的操作风险数据治理成果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分析,将有助于提升业务端的风险预警能力。三是将促进银行机构强化各业务领域操作风险事件的全周期管理,完善事件监测、预警/识别、报告、评估、处理、案例警示等控制机制。最终将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强操作风险的主动管理,减少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和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以期降低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提高经营绩效。

为了落实操作风险资本新规,银行机构通常需至少开展以下工作以满足监管验收要求:

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管理机制建设完善;

历史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检查清洗与追溯补报;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与管理体系建设;

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报表与管理流程构建;

操作风险压力测试方法与管理流程构建等。

银行机构开展以上工作通常都会遇到业务指标计量准确性、损失数据合格性、计量管理体系适当性、计量结果产出效用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银行机构需投入相当资源来确保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而为了使得投入收益最大化,银行机构往往还需进一步构建计量数据与计量结果在业务与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机制,充分发挥操作风险资本计量内含的管理价值。

二、对比测算稿的变化与实施关注点

2021年开始国内部分银行分别做了三轮测算,也有许多银行在依据测算稿做准备。这部分内容旨在针对第三轮测算稿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稿的差异进行分析,以便把握近期银行机构对测算稿的关注点和可能的实施变化。

对比上一轮测算稿,操作风险资本监管计量规则除了下文所列几处较为重要的变化外,其余内容变化不大。总体来看,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基本认可或接受上一轮测算稿的规定,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更加清晰明确,与会计准则和实务更加一致,亦更加适合银行机构实际情况,可视为趋于定稿。

以下是对比上一轮测算稿的主要变化及我们的解读:

考虑汇率变化,金额起点从“16万”调整为“15万”,这将使得资本计量结果产生一定增加。另外,取消了80万的金额起点的要求,使得计量方法更具有可比性。

提出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录入损失数据库应不晚于会计记账日。这一要求比较严格,如果最终要求落实,则意味着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损失事件的识别和报送的及时性要求,这无疑增加了损失数据收集和管理的难度,对于部分记账时效性较高损失事件(例如柜面短款、信用卡盗刷垫款等),这一要求的可落地性还待进一步实践检验。

删除了“在并表层面,集团应使用并表口径的业务指标数据,即集团内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净值。次级并表层面的计算使用这一层面的业务指标数据,子公司层面的计算使用自身的业务指标数据”这一组规定。这一变化使得集团层面的计量方法产生不确定性,因为上一轮测算中对于集团层面对标准法的计算制定了较为复杂的计算公式,已经开展了实施的银行机构此前均按照这一计算公式设计了计量方法和系统功能。

删除了测算稿附件24中操作风险损失数据验证的专项要求,但依然保留“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在使用损失数据前,应对相关程序和流程进行验证,确保损失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这一变化使得银行机构对损失数据验证的监管要求产生不同的预测,因为验证独立性、验证方法、标准与程序的不同,将导致迥异的资源投入和实施效果。

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利息收入”进行了拆分,分别表述为“融资租赁的利息收入”和“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同时,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利息支出”进行了合并,统称为“租赁业务的利息支出”,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折旧和减值”调整为“租赁资产的折旧和减值”。该变化将使得与租赁相关的业务指标子项目的定义与租赁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有利于构建租赁相关的损益类会计科目与业务指标子项目之间的映射关系。

明确了未决损失以“簿记过渡账户或暂记账户的日期作为记账日”的要求,这与实务中的会计处理保持了一致。

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需将定期内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加强了监督检查。

我们建议商业银行重视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变革,及时开展新规实施,不仅满足新规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要求,实现合规达标,更重要的是,借助本次新规实施带来的方法、标准、流程与数据等多个层面有利于操作风险管理提升的契机,实现操作风险管理的升级换代。

最后,商业银行可抓住新规实施的重要窗口期,通过树立资本约束经营理念、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提升风险计量科学性及准确性。同时,通过提升商业银行的校准优化模型、完善信息系统、强化数据治理等,推动新规的高质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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