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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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6-21 0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顺政办发〔201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5月3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顺义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的通知》(京政发〔2016〕17号)、《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京水务排〔2016〕142号)、《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京水务排〔2016〕17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区级以上)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营管理。

  其他投资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站)(包括厂区内污泥处置设施)、湿地、截污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及其附属的泵站、检查井、计量设施等。

  第二章 运营和维护

  第四条 已建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见附件1),移交北京顺义市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并运营维护,资产划转依照有关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在建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成后应及时移交运营单位,边调试运行边进行资产划转,建成一个,移交一个。

  区政府与镇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属地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属地单位投资部分由运营单位与属地单位协商采取回购或合作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

  已签订委托运营协议的,由运营单位与属地单位协商解决协议变更事宜。

  第五条 已建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在2018年6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接入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在线监测平台并与属地单位联网。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项目,应同步建设在线监测装置,接入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在线监测平台并与属地单位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要求:

  (一)需安装在线进出水水质(至少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水量、PH值、总电耗在线监测装置,对于日处理规模500(含)立方米以上的,还需安装浊度和重点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装置。

  (二)通过城带村、镇带村等方式处理的农村污水应当单独计量,并安装水量在线监测装置。

  第六条 运营单位要确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指标未达到现行的本市地方标准的,采取融资、独资等方式及时进行升级改造。 

  第七条 区财政对镇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镇中心区,二三产业基地和农村已建、改建、扩建以及入河排污口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照优化发展镇、重点发展镇、生态发展镇(见附件2),分别为50%、60%、70%,不足部分由属地单位筹措解决。属地单位是经济功能区的,补贴比例为50%。

  顺义新城(中心区、空港区、河东新区)、镇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费由区财政安排解决。

  第八条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入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原水水质要符合设计要求;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指标必须达到现行的本市规定水质标准;

  (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水量不得低于所产生的污水量;

  (三)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妥善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满足出水水质标准并能够连续正常运行,由建设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包括:

  (一)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审批文件、设计图纸;

  (二)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出水水质化验报告;

  (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工程竣工材料;

  (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区水务局负责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监管,负责处理水量核定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出水水质指标核定,水质监测与执法监察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运营资金筹措,按照补贴比例核拨运营费。

  属地单位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污水和再生水管网、泵站状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生产能耗、运营管理档案、设备运营日志等指标。负责运营配套资金的落实,为运营单位正常维护提供必要支持。 

  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专人填写运营记录,定期向属地单位报送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等,并接受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属地单位于每月7日前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出水水量、水质指标分别报区水务局和区环保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核定结果及补贴比例将运营费直接拨付给运营单位。属地单位配套资金由属地单位直接拨付给运营单位。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考核实行考核清单制度,未纳入清单的设施不计入运营费补贴核算。

  纳入考核清单的污水处理量的核定:

  (一)在线监测装置以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均正常运行的,依据在线监测数据值和属地单位报送的污水处理量情况确定污水处理量。

  (二)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仅计算正常运行期间的污水处理量。

  (三)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运行前,根据运营单位的运行记录,由区水务局视情况核定污水处理量;无原始处理水量记录的,原则上不予核定污水处理量。

  (四)对于水量、水质监测数据造假的单位,扣除该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当月全部污水处理量,情节严重的不再纳入考核补贴清单,予以通报,并依法追责。

  第十三条 运营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区水务局和区环保局报告,属地单位配合区水务局和区环保局及时核查处理。

  运营单位实施设施大修、检修等,应当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因大修、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要在90个工作日前向区水务局和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区水务局或区环保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区环保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营管理。

  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采取抽查、年底考评等方式,对各属地单位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通报各属地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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