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印遗嘱,见证人需“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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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印遗嘱,见证人需“履职”!

2022-03-24 10: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编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打印遗嘱效力问题

  ↓↓↓

  被继承人陶某生育了三个子女,即王甲、王乙、王丙。王甲、王乙称陶某于生前立有打印遗嘱,其财产全部由王甲和王乙继承。

  王丙提出异议,认为该遗嘱不是陶某的真实意思,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官向见证人代某、顾某核实陶某订立遗嘱时的情形,二人均表示立遗嘱当天未阅读遗嘱内容,看到遗嘱时,遗嘱已经打印好,并已有陶某的签名、捺印,便在见证人处签名。

  法院判决认为,两位见证人称该打印遗嘱系签字后才拿过来见证,两人并未参与遗嘱书写签字的全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遗嘱效力,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由于制作简单、清晰易认而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法律明确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要有遗嘱人本人在落款处签名和书写日期,同时还要求有两名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书写日期,以最大限度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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