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会构成行贿受贿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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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会构成行贿受贿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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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西部点评

  性贿赂的本质是权色交易,贿赂类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必要共犯,为对向性犯罪,分为性行贿与性受贿,与其他贿赂类犯罪不同的是,其他贿赂类(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犯罪,存在着受贿一方总是构成犯罪,而行贿一方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情形,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内容为我国刑法中唯一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系,刑法本来说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应受何刑罚处罚,但本款规定却例外规定什么情况不构成犯罪。而性贿赂犯罪中,性行贿者与性受贿者是否构成犯罪,因行贿主体不同而不同,因此,对性贿赂是否会构成行贿罪不是非此既彼的结论。提供性贿赂主体为性提供者本人如:张女士丈夫刘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某被投往某地监狱实施劳动改造,张女士为了帮助丈夫减刑,通过各种关系认识了监狱工作人员孙某。张女士经常请孙某吃饭,了解丈夫在监狱的生活情况,并请求孙某帮忙照顾丈夫,以帮助丈夫减刑。孙某答应帮忙,张女士为报答孙某,经常以身相许,多次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刘某出狱后,由于孙某并没有给刘某减刑提供帮助,与妻子张女士一起举报孙某受贿。本案中,张女士以提供性贿赂的方式向孙某行贿,让孙某帮助其丈夫减刑,实际上是一种权色交易,那么,本案中,孙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张女士是否构成行贿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可见,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内容仅为财物,即可以金钱计价的动产、不动产及虚拟财产等。而性贿赂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财物,否则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为我国刑法所禁止。有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性贿赂的规定,但是根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的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对中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以成文的刑法法规为限,习惯、判例、解释、学说一般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国际条约经转化才能对我国公民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现行刑法来看,性提供者本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贿赂的,性提供者本人不构成行贿罪,接受性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构成受贿罪。提供性贿赂主体非性提供者本人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 书(2016)粤20刑初74号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晏某军收受广州十三行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郭某为其在广州市威斯汀酒店支付的开房费、嫖资共计人民币125.901657万元。这种所谓的开房费、嫖资并非性提供者本人,实际是性提供者性的转化,是性贿赂的另一种形式,这种情况下的性贿赂本来就是受贿者以购买性服务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贿赂,完全可以评价为行贿罪中的财物。因此,非性提供者以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开房费、嫖资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贿赂类犯罪侵犯的法益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贿赂类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以自已的行为表明自已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其行为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当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时,就涉嫌受贿罪。据此,无论国家工作人员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也不论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实际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行为表明其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就构成受贿罪。结语:根据以上要件,性贿赂是否构成贿赂类犯罪,不是非此既彼的结论,应根据性贿赂的内容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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