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值超出误差范围时的调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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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值超出误差范围时的调查和认定

2024-07-06 01: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4条的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具体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的方法获得。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释义,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直接检测法是指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间接计算法则是1)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2)利用可信赖的实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1]

三、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值超出误差范围的 调查和认定

结合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值设定的意义和依据,我们再分析前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和定性是否合法。

1、调查中应明确标示值的依据

对于前述案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根据抽检检验报告,不经协查即认定涉案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显然不妥。如前所述,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具体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的方法获得。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因此,有必要先向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作出说明,进而明确标示值的依据。如果涉案食品标签标示值是依据间接计算获得,则不能以检验报告的检测值为依据进行认定。标示值与计算值一致,则标签标注真实。

2、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定性问题,首先要厘清一个问题,即是否如部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的,罚则一样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认定标签虚假和按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认定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均可?[2]笔者认为,需作出明确认定。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区别规定的。如适用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对食品经营者免责的前提就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对于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又不能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则不能适用该条对经营者免责。

1.标示值无依据应定为虚假

抽检中如果发现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不一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首先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作出说明。如果标示值并无依据,那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标签虚假。

2.标示值有依据但是超过误差值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食品生产者确定标示值的依据是计算法获得的数值,则不能以检验报告的结果认定其违法。标示值与计算值不一致且超过了误差范围,则认定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如果食品生产者提供了检验报告证明其标注是依据曾经的检验报告,是否意味着其标注必然符合规定,不应予以纠正呢?并非如此。

首先,从检测的主体而言,既可以由企业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二者在检验设备、实验室环境、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会影响检测的准确度。一般而言,具有国家级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其检测结果准确度较企业自行检验要高。

其次,检验批次和样品数等因素不同,也会导致检测结果的差异。对于营养素含量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食品,应相应增加检测批次。同时,样品批次、数量和来源也会影响检测数据的可靠性。抽样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会受到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的稳定性、生产商/生产地、货架期等的影响。因此,在开始抽样前,如果未能分析从原料到产品产出的整个生产流程,筛选出可能影响总体状况的主要因素,然后对这些因素设计采用适宜的抽样方法加以校正,很可能造成抽样的偏倚,使得检测结果与总体的真实状况存在偏差。

再次,依据检测报告确定标示值并不是直接照搬检测报告,而是要经过报告审读、数据比较、标示值确定等程序,结合营养成分情况,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必要时,还需对检测报告的数据进行转化。

最后,正因上述原因,确立标示值,应是企业最为谨慎的一环,因为营养标签既是企业产品营养标签特点的反映,又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也是市场监管的依据,如何在利益与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对制作营养标签负起责任。[4]

上市销售的食品经抽检实际值超出了标示值的误差范围,说明确定的标示值不能反映该规格所有产品的真实情况,其标注不正确,不得上市销售,应予以纠正。因此,以检测数值为依据的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不一致且超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规定的误差范围的,应认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及实例解析 杨月欣 韩军花主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6年第1版,87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及实例解析 杨月欣 韩军花主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6年第1版,105页。

作者:段永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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