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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01: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这里,霍布斯虽然强调广延性是“为一切物体所共有”的“特性”,但这样一种特性也只是一种“偶性”。作为偶性,广延性既非一种物体,也非物体的“一个部分”,就好像红色之在血液里,红色既不构成一种新的物体也不构成血液的“一个部分”。霍布斯不仅强调物体的广延性,而且强调物体的持续性,并且将时间与物体的运动联系起来,宣称:

我们是以运动来量时间,却并不是以时间来量运动的。

我们是以运动来量时间,却并不是以时间来量运动的。

这就与将时间理解成一种“思想方式”的笛卡尔的时间观区别开来了。霍布斯还将物体的偶性区别为两种:一种是我们刚刚讨论过的广延性这样一种为“一切事物所共有”的偶性,还有一种是“不为一切物体所共有,只为某些物体所特有的偶性”,如静、动、颜色、硬之类。

霍布斯在讨论过物体的特性之后,紧接着便讨论了物体的产生。在霍布斯看来,世界上的物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作用着的,从事物产生的角度看问题,物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针对笛卡尔将上帝视为物体运动原因的观点,霍布斯一方面强调万物的产生都有其“必要的原因”,另一方面又强调“没有任何运动的原因不存在于交接的和受到推动的物体之中”。但霍布斯片面地强调了因果必然性,将因果性混同于必然性,根本否认偶然性的存在,将偶然性归因于人们认识上的无知,宣称:“一般而论,一切偶然的事物都有其必然的原因”,人们一般地“是把他们未察觉出具有必然原因的事件叫做偶然事件”。这无疑是其哲学机械论性质的一个典型表现。

霍布斯既然在第二篇里讨论了物体产生的原因,接下来他就势必在第三篇里考察运动问题。因为万物“总共只有一个普遍原因,这就是运动。……而运动除了以运动为原因外,不可能被理解为具有任何其他的原因。”在霍布斯看来,运动不仅是物体产生的原因,也不仅是物体变化的原因,而且还是物体的差异原则和区分原则。正是不同的运动形成了不同科学的考察对象,正是对不同运动的考察形成了不同的科学:“对点、线、面、体简单运动的考察”形成了几何学;“对一个运动的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造成结果的考察,以及对任何一个物体的各个部分所造成的结果的考察”,形成了物理学;“对心灵运动的考察”形成了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霍布斯运动学说中最大的亮点是他提出的“努力”概念。与笛卡尔一味拘泥于机械运动甚至将动物视为“自动机器”不同,霍布斯将“努力”视为其运动学说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所谓“努力”即是“在比能够得到的空间和时间少些的情况下所造成的运动”。霍布斯的“努力”概念是一个普遍概念,既意指物体的物理属性,也意指物体的心理属性和精神属性,意指动物和人的欲望、欲求或愿望。在霍布斯看来,动物不仅有“生命运动”,而且还有“自觉运动”。也正是在“努力”概念的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物体能够意欲和思维的观点。他的努力概念对莱布尼茨的“力本论”思想和狄德罗的“活动力”概念的酝酿和产生都有过积极的影响。但毋庸讳言,从根本上讲,霍布斯将所有的运动都归结为简单的位移运动,宣布:“运动是连续地放弃一个位置,又取得另一个位置。”因此,他的运动观从根本上讲,依然是一种机械论的运动观。

霍布斯在对运动做过考察之后,随即进入了对物理学的考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在致思的目标还是在致思的路径方面,物理学与逻辑学、哲学的第一根据和运动学都大异其趣。逻辑学、哲学的第一根据与几何学旨在证明,物理学则旨在发现;前者遵循的是由因及果以及从普遍到个别的理路,后者遵循的则是由果及因,以及从个别到普遍的理路;前者的着眼点是人的理智及其推理活动,是我们自己构建的那些语词的合法使用,后者的着眼点则是对我们感觉观念或现象成因的合理分析;前者依靠的是推理,后者依靠的是假设;前者追求的是普遍必然性、合理性与正确性,后者追求的则是盖然性与逼真性。霍布斯对其在这两个方面工作的自我评价是:在逻辑学、哲学的第一根据与运动学中,“所有的定理都是正确推证出来的”;在物理学中,我们所假设的有关自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虽然未必绝对为真,但却“足以解释有关自然现象的产生”。

在第四篇中,霍布斯还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他的感觉论。霍布斯用他的“努力”概念来解释感觉,宣称:“感觉是一种心像,由感觉器官向外的反作用及努力所造成,为继续存在或多或少一段时间的对象的一种向内的努力所引起。”他的这个定义既考虑到了感觉主体的作用,也考虑到感觉对象或外界物体的作用,在当时条件下,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健全的感觉概念。与完全否认感觉可靠性的笛卡尔不同,霍布斯强调感觉知识的可靠性,将其视为我们认识外界物体的有效途径。霍布斯断言:“与对感觉的默思相应的是对物体的默思,而物体乃感觉的动力因或对象。”

他对物理学的整个考察就是基于他的这一感觉论思想的。在物理学部分,霍布斯还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他的关于物体的“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两种性质学说的源头可以一直上溯到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至近代,伽利略在近代力学或物理学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这一学说。霍布斯继承和发展的正是伽利略的两种性质学说。

《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霍布斯的哲学体系,按照他自己的意见,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这就是《论物体》(自然哲学)、《论人》(道德哲学)和《论公民》(政治哲学)。1668年,霍布斯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哲学著作集》的第一部分就是由这样三本著作组成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霍布斯的哲学“三部曲”。

▲ 1668年版Opera Philosophica扉页

就这三部著作写作的顺序看,《论公民》最早,《论物体》其次,《论人》最后。《论公民》,作为专门讨论霍布斯“服从”学说的著作,其源头可以一直上溯到1640年,甚至更早些时候。

关于《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霍布斯本人在《论物体》的“作者的致读者书”中曾有过明白无误的说明。他写道:

我们沉思的次序应当是: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人;而当人长大之后,便是服从命令。

我们沉思的次序应当是: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人;而当人长大之后,便是服从命令。

如前所述,霍布斯这段话中的理性、定义、空间、星辰和感觉性质,不是别的,正是《论物体》所讨论的内容,至于人和服从命令一如霍布斯随后所说,分别是《论人》和《论公民》所讨论的内容,这就明白无误地昭示了《论物体》与《论人》和《论公民》之间的逻辑关系,昭示了《论物体》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正如倘若不理解理性和定义,我们便无从恰当地理解和阐述空间、星辰和感觉性质一样,我们倘若不理解《论物体》,我们便无从理解和阐述人的本性和服从学说,无从理解《论人》和《论公民》。因为既然人无非是具有理性能力、能够思维的物体,而国家又无非是一种人造的物体,则我们倘若不理解物体,自然也就难以理解人,从而也就难以理解作为人造物体的国家。

《论物体》在霍布斯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即使从《利维坦》这部著作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其端倪。如所周知,《利维坦》含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如果说其中第二至第四部分是本著主体的话,第一部分无疑是本著的序言和前奏。但在第一部分里,霍布斯究竟讲了些什么内容呢?简言之,主要地就是《论物体》和《论人》中所讲的内容。因为如果说这一部分中的第一至九章着重阐述的是后来出版的《论物体》中的内容的话,则这一部分中后面7章(即第10—16章)主要讲的便是后来出版的《论人》中的内容。这就是说,即使在《利维坦》中也潜在地存在着一个从自然哲学到道德哲学再到政治哲学(或公民哲学)的逻辑序列,亦即潜在地存在有一个从《论物体》到《论人》再到《论公民》的逻辑序列。《论物体》中的有关自然哲学思想不仅构成《利维坦》的理论前提,而且也贯彻到《利维坦》的各个部分之中。例如,《利维坦》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里就蕴含有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思想和一般哲学思想。该部分总共含四章,其中两章,即第45章和第46章,主要讨论的就是《论物体》中所阐述的自然哲学思想和一般哲学思想。例如,霍布斯在第45章“论外邦人的魔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中,就着力阐述了他的感觉学说;在第46章“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所造成的黑暗”中,霍布斯不仅阐释了他的哲学概念、物体概念和几何学方法,宣称“哲学就是根据任何事物的发生方式推论其性质,或是根据其性质推论其某种可能的发生方式而获得的知识”,“世界是物体,具有量纲,也就是具有长、广、厚”,“几何学是自然科学之母”等,并且以此为根据,批判了种种“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尤其是批判了这些哲学和神学所宣扬的“抽象本质和实质形式”。由此看来,《论物体》各篇的内容及其对“经院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恩浦萨”的批判显然与此一脉相承。而这正表明,霍布斯哲学的三部曲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贯穿、三位一体的。而在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中,《论物体》无疑扮演着基石和逻辑在先的角色。

《论物体》在霍布斯整个哲学体系中所扮演的基石和逻辑在先的角色即使在《论物体》著作本身中也有显著的体现。除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提及的霍布斯在《致读者书》中所阐述的从《论物体》到《论人》再到《论公民》的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沉思的次序”外,即使在《论物体》的正文中,霍布斯也反复表达了这一意向。诚然,《论物体》主要阐述的是他的自然哲学思想,但它同时也承担了为《论人》和《论公民》提供理论基础的使命。首先,在阐述“哲学的效用”时,霍布斯虽然特别强调了“自然哲学和几何学的效用”,但它同时却又以更大的篇幅阐述了“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效用”,指出:“要估价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效用,与其说靠的是我们因知道这些科学获得的利益,倒不如说靠的是我们由不知道这些科学而蒙受的灾难”,并且得出结论说:“每一种类的哲学都具有同样的效用”。其次,在阐述“哲学的部分”时,霍布斯明确地提出了两类物体和两类哲学的观点,断言:不仅存在有作为“自然作品”的“自然物体”,而且还存在有“由人们的意志和契约造成的”“国家”,从而哲学也就有“两个部分”,“分别被称作自然哲学与公民哲学”。但“通常又把公民哲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研究人们的气质和生活方式,称作伦理学;另一部分则注重认识人们的公民责任,称作政治学”。第三,霍布斯在考察哲学的方法时,不仅考察了自然哲学的方法,还进而考察了“公民哲学与道德哲学的方法”,并且断言:“当其由感觉进展到原理时,它是分析的;而那些从原理开始的方法,则是综合的。”霍布斯不仅强调我们应当在物理学之后考察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而且还说明了之所以应当如此的理由。这就是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考察的是“心灵的运动”,而心灵运动的原因“存在于感觉与想象之中,而感觉与想象力乃是物理学默思的对象”。这就把自然哲学(物理学)与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逻辑联系以及公民哲学和道德哲学对自然哲学的依赖性再清楚不过地昭示出来了。

在霍布斯哲学的当代研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大多数学者认为霍布斯的《论物体》极其重要,我们研究“他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必须从研究《论物体》开始,把它作为其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例如,马尔海伯(所著《托马斯·霍布斯或理性的作品》于1984年出版)和扎尔卡(所著《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判定:政治学的条件》于1987年出版)等就持这样的立场。也有一部分学者,他们虽然没有将霍布斯的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与他的自然哲学完全对立起来,但却不太重视它们同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或《论物体》的关系。例如,波林在1953年出版的《托马斯·霍布斯的政治学和哲学》中曾强调霍布斯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但在1980年出版的《霍布斯,神和人》却强调《论物体》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中只占有“很少的位置”。列奥·施特劳斯在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甚至宣称,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不是“近代科学”或他的《论物体》,而是他早年形成的“人生观”。根据我们的上述考察,斯特劳斯所持的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似乎既有悖于霍布斯的初衷,也与客观事实相左,值得商榷。

《论物体》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历史地位

《论物体》是西方哲学史上一部极其重要的哲学著作。其历史地位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审视。

迄今为止,在大多数霍布斯研究者看来,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的地位主要地是由他的政治哲学,或者说是主要地是由他的《利维坦》奠定的。尽管至今还有人将马基雅维利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但大多数学者还是将“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的桂冠戴到了霍布斯的头上。然而,问题在于:霍布斯之所以能够写出《利维坦》这部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山之作,离开了他对基本哲学问题的创造性思考,是断然不可思议的。换言之,霍布斯之所以能够成为17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或17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学家之一,从学理上看,或者从治学的角度看,首先是因为他是17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否则,他的公民哲学或政治哲学是断然达不到现在这样一种广度和深度,具有现在这样的开创性。正因为如此,我们若想对霍布斯的道德哲学或政治哲学有一种全面深入和透彻的理解,我们就必须对他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原理有一种全面深入和透彻的理解,我们要想读懂霍布斯的《利维坦》及其他一些著作,我们首先就必须读懂《论物体》。帮助读者全面深入透彻地理解《论物体》,从而全面深入透彻地理解霍布斯的《利维坦》及其他一些著作,正是我们翻译《论物体》的初衷之一。

▲《利维坦》卷首插图

然而,《论物体》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不仅在于它为《利维坦》提供了理论支撑,即使这部著作本身也有其独立的非凡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从西方哲学的发展历程看,西方哲学大体经历了一个从素朴性到机械性的发展过程。古代哲学显然都具有这样那样的素朴性。这种素朴性是由人们尚未进步到对自然界进行科学的解剖而只能满足于对世界进行宏观的观察这样一种状况决定的。至16—17世纪,机械性成了当时科学理论和哲学理论的普通特征。不仅伽利略和霍布斯的科学理论和哲学理论具有明显的机械性,而且其他的科学家和哲学家,如牛顿、笛卡尔、斯宾诺莎等也都具有程度不同的机械性。相形之下,霍布斯的机械性不过更为彻底也更加系统而已。可以说,在西方所有的哲学家中,没有一个像霍布斯这样简单地将世界上包括人和国家在内的所有的事物都无情地归结为冷冰冰的数字,宣布为机械运动的产物,从而如此充分地体现出近代思维的机械性原则。

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时代性时曾经深刻地指出:

一如在思想的逻辑系统里,每一思想的形态有它独自有效准的地位,并且通过进一步向前的发展而被贬降为服从的环节,同样每一个哲学在全部过程里是一特殊的发展阶段,有它一定的地位,在这地位上有它的真实意义和价值。必须依照这样的规定去认识它的特殊性格,必须承认它的地位,对于它才有正确合理的处理。

一如在思想的逻辑系统里,每一思想的形态有它独自有效准的地位,并且通过进一步向前的发展而被贬降为服从的环节,同样每一个哲学在全部过程里是一特殊的发展阶段,有它一定的地位,在这地位上有它的真实意义和价值。必须依照这样的规定去认识它的特殊性格,必须承认它的地位,对于它才有正确合理的处理。

对于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或《论物体》,我们也应当作如是观。一如他的公民哲学或政治哲学是他那个时代的公民哲学或政治哲学,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也是他那个时代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尽管他的自然哲学或一般哲学具有这样那样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但它所具有的这样一种片面性和局限性正是他那个时代理论思维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典型反映,而这又正好说明了它就是那个时代的哲学。至少对于17世纪的西方近代哲学来说,霍布斯的哲学是最具典型意义的哲学形态。尽管霍布斯哲学的机械论性质逐渐为后世的哲学所清除,但霍布斯的机械论哲学在西方哲学的这一历史阶段依然有并且将永远有它的“地位”、“真实意义和价值”。如果有谁想全面透彻地了解16—17世纪的西方哲学,他就不能不阅读霍布斯的著作,尤其不能不阅读霍布斯的《论物体》。《论物体》在西方哲学史上所享有的这样一种特殊的地位是任何一部其他著作都难以取代的。

当然,我们说霍布斯的《论物体》全面和典型地体现了西方早期近代思维的机械性质,这并不意味着其中没有任何辩证意味。事实上,尽管霍布斯的《论物体》从总体上看明显不过地具有机械论性质,但这并不妨碍它在个别细节问题上依然闪烁出辩证的光辉。例如,该著较为详尽阐述的“努力”概念就包含有一定的辩证法思想,不仅催生了莱布尼茨的“力本论”思想,而且还催生了狄德罗的“活动的力”的思想。再如,霍布斯在批判笛卡尔将时间理解为“思想方式”的基础上阐述的时间与物体的运动密不可分的观点,也同样蕴含有某种辩证法思想。所有这些,都是需要读者在阅读《论物体》时认真揣摩体会的。

霍布斯所在的时代是一个伟大的时代,一个推陈出新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霍布斯作为一个哲学家,就是一个应运而生的为这一时代所需要的“巨人”。他勇敢地担负起其所在时代赋予他的历史责任,不仅使其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而且也使其成为近代自然哲学的全面系统的代言人。而构成其哲学丰碑基座的东西无他,正是他的《论物体》。

【本文为《论物体》译者序言,有删略】

《论物体》

[英] 霍布斯 著

段德智 译

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下设哲社、文史、政法和经管四个编辑室及威科项目组,主要承担文史哲及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工作。出版物包括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华当代学术辑要》、“大师文集”等为代表的多种学术译介和学术原创著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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