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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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海关

2024-07-01 00: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已于2017年11日1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元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元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而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申报制度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法律生效后,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作出申报。

任何人士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海关热线查询,电话:8989 4317,或参阅有关专题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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