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懵了,工作四个月被炒,被告知公司并非“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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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懵了,工作四个月被炒,被告知公司并非“东家”

2023-05-28 07: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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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快递小哥阿强,上了4个月的班,都没签劳动合同,直到被“炒”后,才被告知公司并非“东家”?他的经济补偿该问谁要呢?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无所依起诉求偿

2022年1月31日,阿强被通知解聘。2月22日,阿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S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月1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阿强的仲裁申请。S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其与阿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其与阿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赔偿款项。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隶属OR承揽?各执一词争不休

S物流公司认为,其与阿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其与张某系劳务外包关系,平时将香洲的业务分包给张某,张某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每月结算承揽费用,双方之间并非治理与被治理的隶属关系。之前系张某借用了公司营业执照,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注册直聘网公布的招聘信息。阿强系张某自行招聘的员工,受张某治理和安排,每月劳务酬劳也是通过张某配偶的银行账户发放。

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S物流公司与阿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S物流公司是否需向阿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阿强所提交的工作场所照片显示的是S物流公司的招牌,包括其所在的工作群群名都冠有公司名称,如S报关群、S速运群等。而S物流公司所主张的与张某每月结算承揽费用,也不能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相印证。由此可见,张某与阿强实际均为S物流公司的员工,而张某仅系作为该公司治理人员招聘阿强,并进行日常治理和代付工资。故应认定S物流公司与阿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焦点二,鉴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S物流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阿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阿强于2021年9月27日入职,故S物流公司应自次月27日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此外,S物流公司在2022年1月31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阿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阿强有权请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S物流公司向阿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94万元。S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新业态用工模式日趋多元、复杂,但仍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并根据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主体适格性、治理实质性及劳务从属性。具体而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治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S物流公司未与张某、阿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存在承揽、合作关系进行抗辩,但根据法院所查明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实际履行及用工治理、支付酬劳等情况,应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注意用工的合规性,明确与劳动者间的用工关系,自觉、依法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做好相关文书材料的留存。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在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偷鸡不成蚀把米”。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陈栋通讯员苏倩雯梁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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