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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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7-09 00: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23年3月10日

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对此,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各乡镇行政区域,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乡镇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将突发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乡镇、部门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的作用。

(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各乡镇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和专业领域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市直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对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补充完善本原则和相关内容。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市政府应对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承德市和平泉市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批准,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突发事件,或与所在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的工作方案,由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制定印发,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5)村(社区)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处置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印发,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备案。

(6)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企事业单位应对或协助市政府及其部门处置本企业(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由企(事)业单位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备案。

(7)其他应急预案。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本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军和武警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委员会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协助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局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市应急局主要职责是:办理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政府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协助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负有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组织领导机构为相关领域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市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发布与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承德市、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市内相应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保障和重建等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助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5  乡镇、城区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6  专家组

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保障、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各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等有关监测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可能达到预警级别时,应向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同时及时通报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

    市各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级、预警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一般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或授权有关单位、部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由承德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经审核通过的预警信息统一由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审核和发布的管理工作。各媒体、各通讯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市政府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的同时,向承德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本地驻军、武警部队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行政地区。

市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管理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信息传递和应急准备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村民、社区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山区预警信息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影响的群众。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政府授权发布预警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解除预警建议。市政府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解除预警。决定解除的,应当由市政府授权发布预警的部门和单位立即向社会宣布。

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涉及毗邻市(区)行政区域的,应当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应急管理局(值班室0314-6082839)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

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的报告后,要与市委办沟通后及时汇总上报,将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注意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因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科(股)室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事发地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有关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启动并向社会公布相应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2.4  指挥与协调

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应急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部署和协调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5  应急联动

驻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各级驻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需要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助的,由市政府通过同级军事、武警指挥机关提出,同级军事、武警指挥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其他驻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市(区)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联合应对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2.6  扩大应急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处置级别,如风险增大、事态扩大,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承德市、省和国家请求支援、增援。

在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引发复杂次生、衍生事件的情况,市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确定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指挥或由市政府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3.2.7  应急结束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 经市政府授权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的部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处置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在善后处置工作中,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要根据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卫健局和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司法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有关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

事发地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消耗、损坏、丢失的,应当负责补充、修复或依法予以赔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应急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工作范围和申请救济的程序,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救济工作顺利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门用于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及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捐赠。

3.3.3  调查评估

自应急状态解除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提交应急工作调查评估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

市应急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全市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国家提供援助的,由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和传言。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除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外,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以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4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保障

构建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助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军地协作、队伍调动使用、培训、演练等制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权调动各系统和各乡镇、城区街道的应急队伍,执行跨系统、跨区域的应急任务。

4.2  财力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置应对突发事件相关准备资金,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因抢险救助、财产征用、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等事项的支出,由相关人民政府、事件责任方和处置收益方共同分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城区街道,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3  物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相应领域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机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指导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城区街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经市政府授权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征用时,应当及时向被征用人出具相关凭证并登记造册。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基本物资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局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专业队伍,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的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4.7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要依法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共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工作制度社会秩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8  人员防护

市应急局救援科要指定或建设与当地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疏散。

在应急工作中,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授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险场所。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融媒体中心及各通信管理企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上下互通、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共享等工作。

4.10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兼顾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准备和器材,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对象。预备调用装备和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

4.11  公共设施保障

市公用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和自建自管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级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道路、桥涵、照明、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护公用设施的完好。

4.12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提高全市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应急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并注意发挥企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研究开发作用。

4.13   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气象部门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4  法制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落实好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完善市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使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根据全市应急工作的需要,要对已经公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及时修改和废止。

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 培训

市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规划和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团市委合作,共同做好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市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市政府及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督导其工作落实情况。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局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6.2 制定与解释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定,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应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在市政府办指导下,报市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同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乡镇、城区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制定,经本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发,报市政府备案。

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

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对相应预案进行解释,必要时注明预案制定与解释的联系人及电话。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解读文件:解读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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