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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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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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出台

泾川县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各类大型活动安全开展,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防止突发安全事故,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我县辖区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交流会等;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

(五)招聘会、推介会、彩票销售等;

(六)公益慈善;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博物馆、宗教场所等在其日常规模、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需明确具体承办方。大型活动的承办方(以下简称承办方)对其承办活动负安全责任,承办方的负责人为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承办方举办大型活动之前,为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做好相应的救援处置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统一格式、完整内容、完备体制机制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管理遵循承办方负责、政府监管、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县政府及其部门举办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由承办方编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审核后,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市级以上及相关部门举办的或人数超过5000人以上,由承办方编制应急预案,报市级以上政府审核后,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群众自发组织的民间大型活动,按照内容、性质,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审核后,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级以上政府审核后,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营业性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承办方制定的应急预案,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以下的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5000人以上的由市级以上政府审核后,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解释、备案、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中领导和成员的责任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

(四)有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六)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八条 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防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或解除等应对措施;

(五)应急处置,包括应急信息报告、预案启动条件、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七)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及公共设施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社会动员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及预案的制定、解释、发布实施和修订等;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九条 承办方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条 承办方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前期应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方应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审核后的应急预案以纸质形式抄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随文报送活动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活动许可资料、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承办方应在活动举办前针对本次活动涉及内容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由承办方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是指拟印制、发售票证张数,组织参加人数,其他预计参加人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文转自——泾川应急管理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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