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蔡国庆被诉抢歌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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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蔡国庆被诉抢歌案终审宣判

2024-07-07 20: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法院网讯 (范红萍) 

今天上午,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李丽霞起诉陈红与蔡国庆“抢歌”一案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刚、陈红、蔡国庆的行为不构成对李丽霞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侵害,驳回李丽霞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1月18日,《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与李丽霞(艺名李响)、张金松(艺名金霖)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担《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共12000元以供参加春节晚会竞选。协议还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此曲的晚会演唱,由李刚负责奉还录制费。而录音带选送央视后,李刚认为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认为,李刚未经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明知该歌曲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瑕疵,但仍使用和播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要求蔡国庆、陈红停止使用《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李刚、陈红、蔡国庆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李刚退回制作费4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丽霞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刚退还李丽霞4000元。李丽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蔡国庆和陈红、李刚则服从一审判决。

    陈红、蔡国庆的代理人表示,陈红和蔡国庆不认为自己“抢歌”。2002年12月8日,蔡国庆、陈红与李刚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他们对《常来常往》有独占性的演唱权。

    李刚则辩称自己才是《常来常往》的著作权人,当时他与李丽霞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晚会,他有返还制作费的义务,他愿意退还4000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由李丽霞在二审中提交的诉争伴奏带的编曲曲谱可知,该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编曲目的是为了将《常来常往》乐曲作品转化为录音制品,故其劳务成果之一即编曲曲谱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在《常来常往》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该歌曲演唱的情况下,李刚仅负有退还李丽霞所出伴奏带录制费的义务。这一约定表明在《常来常往》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该曲演唱的情况下,李丽霞的出资不是其取得诉争伴奏带录音制作者权的对价。因此,李丽霞对诉争伴奏带并不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依据双方的协议,李刚为实现签订协议的目的─使《常来常往》歌曲竞选央视晚会,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其创作的《常来常往》歌曲的行为,并不违反协议的约定。

    据此,法院作出驳回李丽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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