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和方案设计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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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同股不同权的适用对象。 同股不同权是公司股权架构的形式之一,其适用对象有以下特征: ① 成长性好,发展快 ② 有融资需求 ③ 受到投资者青睐 ④ 防止股权稀释后控制权旁落 保留公司控制权,是采用同股不同权模式的本质目的。 因为,公司的融资活动会使创始人的股权被反复稀释,同股不同权恰好把公司股权与表决权相分离,使创始人在持有少量股权的同时,又掌握控制公司的表决权。 我国公司的法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的公司形式中,同股不同权也体现着不同的意义。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主要体现的是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各主体间需要受到《公司法》《合同法》等规定的约束,且同股不同权模式的开展,也需要全体股东签署特别协议进行。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中,同股不同权的内在核心更偏重合同关系。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主要体现的是股东权利、公司控制权与资本的相互权衡,且多数股份公司有上市的规划,不仅受到《公司法》《合同法》的约束,还需要遵守具体上市规则对特殊股权的要求。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股不同权的内在核心是公司发展与资本的权衡关系。 2018年4月,香港《主板上市规则》增加“不同投票权”的内容,对同股不同权模式进行了确认。 2019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上市规则,首次提出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即同股不同权制度,允许不同表决权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 3 — “同股不同权”股权架构方案的设计要点。 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模式并非适用于所有公司,需避免生搬硬套。 同股不同权是股权架构形式之一,我们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和需求,找到合适的股权架构模式。 合适,即最好。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往往不能单纯用出资衡量,比如有的股东具有广泛的人脉与客户资源,能给公司带来巨大商业价值,而人脉资源又不能评估作价入股,此时全体股东通过特别约定,安排股东之间的资产收益权和经营管理权即可。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中设计同股不同权方案时要点如下: ①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② 全体股东应签署股东协议,并通过公司章程 ③ 信息披露方法 股东协议即全体股东对分红权或表决权的特别约定内容。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采用同股不同权需要与融资、反稀释、公司控制权、上市规划等挂钩,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方案几乎完全不同,要考虑诸多因素,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中设计同股不同权方案时要点如下: ① 融资需求与计划 ② 公司控制权的掌握与保护 ③ 接轨上市规则 最后强调 股权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 公司不会仅靠一项股权架构而发展的更好,应系统考量,着眼长远。 股东和股权是企业成长的生命核心,合理的股权配置是股东同力携契的基础,采用怎样的股权结构均需要结合股东与公司的需求而设计。 以人为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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