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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一、名词解释:
l .
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 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 .
情势变迁原则
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 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 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 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 退出或终止条约。
3 .
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 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 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 .
领海
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 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 .
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 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 .
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 批准、 接受、 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 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 .
引渡
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 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 .
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 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 .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 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国际法不加 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10 .
国际习惯
,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 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11 .
割让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12 .
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 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3 .
领事
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 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14 .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 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 .
国民待遇
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16 .
战区
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 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之地区。 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17 .
国际仲裁
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 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18 .
调停
是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 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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