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绿府办发〔2021〕21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园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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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绿府办发〔2021〕21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园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0-13 05: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各部门: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盘活农村资源要素,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绿园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动公开)

  2021年12月10日

   

  

  绿园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盘活农村资源要素,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0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绿园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副区长任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主任,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规自分局等有关部门和镇(相关街道)为成员单位。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组建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长春市绿园区服务中心,以区农业农村局为依托,加挂服务中心牌子;镇(相关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挂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长春市绿园区XX镇(街道)工作站牌子,并安排相关科室具体负责,设置2名网格员。工作站业务接受区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每村设一名信息员,负责收集、提交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

  2.负责宣传产权交易政策。组织培训乡村业务人员,产权交易咨询、复核交易标的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对乡村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

  3.负责落实产权交易政策。农村集体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产权鼓励进场交易。镇(相关街道)负责组织50万元(含)以下额度的产权交易业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5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额度的产权交易业务复核; 5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上报省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农户承包地、未承包到户土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镇(相关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交易。(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4)“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6)农村建设项目招标、物资采购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是指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建设项目招标等(当地政府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部门)

  (7)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等交易。农村闲置中小学校舍、操场及校田地使用权等公益性设施设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规自分局)

  (8)其他。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部门)

  4.负责选定交易场所。依托现有的相关人员和硬件资源,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定区镇(相关街道)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依托现有的相关人员和硬件资源。(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5.负责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规范。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交易标准文本。推动实现交易规则、交易鉴证、服务标准、交割结算、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六统一”。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公告、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的程序,规范组织进场交易,并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

  6.负责拓展服务功能。结合实际,适时探索开展产权抵押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区直相关部门)

  7.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将区镇(相关街道)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场交易的手续费、鉴证费给予适当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足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方法步骤

  工作分为动员部署、排查交易项目、上报方案、交易培训、组织交易五个步骤进行。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时间:2021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

  组织召开区直有关部门、各镇(相关街道)主要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农村产权交易有关政策要求,明确任务,部署工作。

  (二)排查交易项目(时间:2021年10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统一要求,各村分类填报农村产权交易情况汇总表。填报的数据都要准确、完整、合法,经镇(相关街道)相关业务科室审核把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交易项目排查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摸清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项目。各村要对历年发包的资源性资产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全面调查了解前些年农村集体资产发包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形成原因及处理意见,摸清资源性资产的现状、承包期限、承包价款等情况。

  二是摸清集体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各村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安排部署拟开展的建设项目,以及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物资采购,都要排查清楚,汇总填表一同上报。农民投资筹劳项目,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完善手续。

  三是摸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校田地等资产拟交易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集体资产不能入市公开交易的,要说明原因,镇(相关街道)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三)上报方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相关街道)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牵头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明确镇(相关街道)村两级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镇(相关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分类填报农村产权交易情况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交易培训(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

  对区、镇(相关街道)、村业务人员进行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文本使用、交易系统操作等培训,做到懂交易、会操作。

  (五)组织交易(时间:2022年1月10日开始,牵头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确定的交易项目,各村要事先履行集体资产管理民主程序,按照“六统一”原则组织进场交易。村级填写项目申请书、镇(相关街道)审核、发布交易公告、明确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公示、签订交易合同、出据交易鉴证、整理交易材料归档。

  农村产权交易全区各镇(相关街道)同时开展,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启动会议之后区农业农村局和市产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进驻各镇(相关街道),具体指导工作,为全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夯实基础。

  三、运行机制

  (一)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问题报送及协调制度。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主任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实施情况、解决重点问题。

  (二)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跟踪调度工作推进过程中问题情况,汇总梳理,分析解决。区级非成员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按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主体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督导和问责。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抽调专人组成巡查专班,按实施进度督导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对推诿扯皮、影响试点工作进展等问题严肃问责。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里统一要求和部署担起责任,认真落实工作。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各环节工作,跟踪协调成员单位职责落实。

  (二)加大政策扶持。区财政局负责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办公运转及搭建所需经费保障。各部门要采取财政补贴、项目扶持、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设立公益岗位等多种措施,支持产权交易市场组织体系建设和市场运营。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对镇(相关街道)、村组织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工作给予补助。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产权公开进场交易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氛围,扩大产权交易市场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影响力,积极引导农村产权规范交易。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健康发展。

  (四)严肃工作纪律。分片组织巡回督查组,深入镇(相关街道)村,督查指导。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肃查处违反交易政策、违规场外交易、破坏交易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政策解读:关于《绿园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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