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是多少 DB14

DB14

2024-07-15 17: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DB14_ 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西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4_ 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西省).pdf(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TCS 13.020.40 Z 60 DB14 山西省山巳ET且,万标准DB 14/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 lutants for boi ler 2019-11-01发布2020-05-01实施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14/1929-2019 目次前言.TT l 范围.1 2 规范性号|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污染物监测要求.56 达标判定.77 实施与监督.7DB14/1929-2019 目IJ1=1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O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I 本标准白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闰函、张保会、高喜宽、党晋华、贾宁、董新春。本标准白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

3、月12日批准。本标准白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DB14/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以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4、为燃料的锅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荼乙二肢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

5、OL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L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末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和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

6、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隶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DB14/1929-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在用锅炉in-useboi 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锅炉。3.2 新建锅炉newbo i I 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3 燃煤锅炉coalfired boi 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

7、煤n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3.4 燃油锅炉oi I f i red bo i I 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为燃料的锅炉。3.5 燃气锅炉gasfi red boi ler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3.6 燃生物质锅炉biomassfired boi ler 以树木、秸轩、锯末、稻壳等生物质能源为燃料的锅炉。3.7 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 boi 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3.8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8、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9 烟囱高度stack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2 DB14/1929-2019 3.10 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11 城市建成区Urbanbui I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己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本标准指位于设区市及县(市)建成区。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 燃煤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的全部燃煤

9、锅炉、非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上燃煤锅炉,白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表I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恒;非城市建成区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燃煤锅炉,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表I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恒。表1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锅炉类型颗粒物二氧化硫氢氧化物京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Cmg/m3)(mg/m3)Cmg/m3)Cmg/m3)(林格曼,级)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的全部燃煤锅炉10 35 50 非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65t/ho.05 乏l在用燃煤锅炉及以上燃煤锅炉非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65t/h20 100 150 以下燃煤锅炉监控位置烟囱或烟道烟囱排放口4.1.

10、2 燃生物质锅炉新建燃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的全部燃生物质锅炉、非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上燃生物质锅炉,白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非城市建成区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燃生物质锅炉,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 DB14/1929-2019 表2燃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锅炉类型颗粒物二氧化硫氢氧化物一氧化碳京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Cmg/m)Cmg/m)Cmg/m)Cmg/mJ)Cmg/mJ)(林格曼,级)新建燃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的全部燃生物10 50 质锅炉30 200 o.05 运1在用燃生物非城市建成

11、区单台出力质锅炉65t/h及以上燃生物质锅炉非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20 150 65t/h以下燃生物质锅炉监控位置烟囱或烟道烟囱排放口4.1.3 燃气锅炉燃气锅炉白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锅炉类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Cmg/mJ)Cmg/mJ)Cmg/mJ)(林格曼,级)新建燃气锅炉50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5 气锅炉35 100 运I在用燃气锅炉以其他气体为燃料的50 10 燃气锅炉监控位置烟囱或烟道烟囱排放口自2020年10月1日起,氮氧化物执行该限值。4.1.4 燃油锅炉燃油锅炉白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表4

1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 DB14/1929-2019 表4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锅炉类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mg/mJ)Cmg/m)(mg/mJ)(林格曼,级)燃油锅炉10 35 100 三三l监控位置烟囱或烟道烟囱排放口4.1.5 其他规定4.1.5.1 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5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表5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0.7-1.4

13、 I 1.4-2.8 I 2.8-7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1-2 2一44-1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25 30 35 4.1.5.2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4.2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4.2.1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f诸煤场应采用全封闭型式;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防尘措施。4.2.2 物料的筛分和破碎4.2.2.1 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

14、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4.2.2.2 固体脱硫剂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使用石灰、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5.1.2 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3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按照HJ75和HJ76的规

15、定执行。5 DB14/1929-2019 5.1.4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20等规定,开展白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1.5 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5.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进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山西省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表6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 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

16、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57 2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氢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氢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茶乙二胶分光光度法HJ/T 43 3 氢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氢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 4 一氧化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4 京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柔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3 5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隶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7、917 6 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氢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7的规定执行。表7基准氧含量基准氧含量(0,)/%锅炉类型单台出力65t/h以下单台出力65t/h及以上燃煤、燃生物质锅炉9 6 燃油、燃气锅炉3.S 3,.21(OJ=x.门)21(02)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l;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1;(02)基准氧含量%;(02)一一实测的氧含量,%。6 DB14/1929-2019 6 达标判定6.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于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恒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O6.2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