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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8: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广东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 赵秀颖 、廖程浩 、张晖 、张永波 、唐喜斌 、白莉 、刘志阳 、韩昊 。

目录 标准状态 发布于 2019-03-06 实施于 2019-04-01 废止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44/ 765-2019 发布日期 2019-03-06 实施日期 2019-04-01 全部代替标准 DB44/ 765-2010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归口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主管部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备案信息

备案号:63402-2019。

备案公告: 2019年第3号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起草人 赵秀颖 廖程浩 唐喜斌 白莉 张晖 张永波 刘志阳 韩昊 相近标准(计划) DB31/ 387-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4-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1/ 1226-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4/ 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87-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4385-202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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