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出资还是借款?股东出资的认定与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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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出资还是借款?股东出资的认定与辨析

2024-07-03 1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不再要求新设公司股东在短期内实缴出资,越来越多的发起人股东选择以认缴出资的方式设立新公司。而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且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公司债权人可能会通过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或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股东在应当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或是否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本文不再讨论)。

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为例,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公司股东往往会以已经实缴出资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甚至在个案中,股东所提供的银行转账总额远远大于其认缴注册资本,并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从而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由此,对于股东所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股东支付”),是否应被认定为出资,就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决定案件最终结果。本文尝试对股东出资的认定问题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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