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投保后引发纠纷,南京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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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投保后引发纠纷,南京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后……

2024-07-06 13: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南小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主向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投保后发生车祸,由此引发涉保险公司追偿纠纷。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车主不得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车主与汽车服务公司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存在的风险与行业乱象问题,南京中院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并得到了积极反馈及复函。

案情回顾

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2021年1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与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车祸,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受损车辆的所有权人殷某向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保险公司。

林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某运输公司,二者系车辆挂靠关系。某运输公司就肇事车辆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向某汽车服务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约定:被统筹机动车发生事故使第三者遭受损失,导致该机动车一方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统筹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统筹责任。

甲保险公司向殷某支付客车维修费45000元后,收到了乙财产保险公司2000元的交强险赔付,剩余部分未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某运输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给付赔偿款43000元。

南京中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该公司开展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业务系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案涉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最终,南京中院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向甲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43000元,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整治行业乱象

承办法官张倩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关注到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公司经营与保险业务类似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存在扰乱保险市场经营秩序,损害投保人、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针对此情况,南京中院审监一庭召开法官会议进行了专门讨论,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建议调查核实、查处案涉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加强类案排查及释明工作,对于购买类似安全统筹服务未能得到理赔而投诉至贵单位的纠纷进行系统排查,向投诉人释明其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同时告知其应及时另行向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避免在没有商业保险保障情况下驾驶,造成风险隐患;

三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释明、在4S店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风险提示,提醒机动车主警惕诸如“安全统筹”业务的非法性及法律后果,引导机动车主依法投保。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积极回应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与市法院审监一庭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在案件裁判结果、案涉保险统筹合同性质、拟对社会公众进行的风险提示等方面达成一致。

在复函中,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市法院积极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司法建议的工作表示感谢,同时表示该局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是将案涉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相关线索移交该公司住所地所在的银保监局进一步查处;二是在日常监管中注重组织辖内保险机构开展法治宣传、风险提示工作,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是持续巩固深化车险综合改革成果,增强车险有效供给。

供稿:审监一庭

排版:赵丽蓉

原标题:《向不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投保后引发纠纷,南京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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