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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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2024-07-13 07: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3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升格为银川能源学院的函》(宁政函〔2010〕14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能源学院(筹建)“去筹”设校的函》(宁政函〔2011〕175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教发厅函〔2011〕44号)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学院代码为13820,同时撤销银川科技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川能源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区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化学工程与工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区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银川能源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银川能源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银川能源学院;学院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学院性质:民办;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办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到2015年全日制在校生为6000人,逐年增加本科专业招生比例,减少相应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实现以本科教育为主。学制:本科4年,专科3年。

  第三条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是学院的举办者,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选派代表参加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推荐院长人选;监督学院资产的合法存续、保值增值。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设置学科专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内涵建设,以教学为中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民办高校机制灵活的优势,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创新办学特色,坚持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努力把学院建成西部知名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行为、行政管理行为以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绳,保证学院沿着正确方向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院的设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学历文凭的资格;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资产。银川能源学院是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原有资源基础上组建的,截至2011年12月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净资产为3.3亿元,学院举办者宝塔石化集团投入2.4亿元,政府资助1000万元。从银川能源学院成立起,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全部资产的产权归属银川能源学院所有。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八条 坚持为宁夏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能源化工等工科专业为主,培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德育为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积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努力把学院办成人民满意、政府放心的高等学校。

第三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学科为主,适度发展经管类学科,重点发展能源化工类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学院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自主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以4年为一届。董事会由5-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首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由学院创办人推举确定,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均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必须2/3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董事应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1/3董事协商、董事长同意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及副院长,支持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五)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办学经费的投向,审核预算、决算,监督办学经费的使用;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由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全体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积极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向社会宣传银川能源学院。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董事长提名,全体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对董事长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和董事长授权负责的工作。

第五章  院长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学院设执行院长1人,执行院长的任免由院长提议,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执行院长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制度;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的安全稳定。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由院长提名报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分管,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机构遵循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行政、教学、党群和后勤等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后勤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七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教资格,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外籍教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招生,诚信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后发布,确保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国家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所有学生实行自费入学,缴费数额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学院对贫困学生应缴学费实行减、缓、贷政策,为贫困学生办理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贯彻育人为本、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弘扬个性、全面发展的工作思想进行规范管理,鼓励品学兼优者,惩戒惰学不规者。对学生综合素质优秀者,按规定发给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学院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有益于创造良好学习氛围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学生会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

第九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在民办高校中设立党委的意见,建立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学院党委隶属于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领导。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章 督导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遵循政府的督导制度,接受政府督导专员的督导,积极配合督导专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要认真落实法人财产权,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过户到学院名下。学院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拟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学院各项财产的增减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内部监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决算计划,保证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现金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会计工作由一名院级领导专人负责。

第十二章 学院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是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和学费收入,以及政府给予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接受国内、国外及港、澳、台企业家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及教育事业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和赞助,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举办者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积累用于学院的发展、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 件和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学院举办者宝塔石化集团设立的“宝塔奖学金”和“宝塔困难补助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挪用。

第十三章  土地和校舍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取得校园占地土地使用权证。学院自主拥有校园土地的使用权,依法管理校园土地和建筑物。

  第五十七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属学院。学院依法建造、管理和自主确定各种建筑物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途。

第十四章 对外交流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国际、国内高校间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积极创造条 件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互派教师,聘请名师,或共同进行教学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形成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财务清算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清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成立银川能源学院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银川能源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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