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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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2024-07-12 14: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本标准5.2.2、5.2.6、8.3.3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根据我国铝镁粉加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美国防火协会NFPA480《镁颗粒、镁粉贮存、处理、加工》标准(1998年版)和NFPA651《铝切削、抛光及铝粉生产、处理》标准(1998年版)编写而成。

  本标准代替GB 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7269—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部分章、节结构做了调整(1998年版的6、7、8、9、10分别对应本版的7、8、10、9、6);

  ——根据我国的生产实践增加了部分条款(本版的7.3.7);

  ——根据NFPA480(1998年版)和NFPA651(1998年版)删除了部分条款(1998年版的6.3.4)。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东北轻金属粉业公司、北京鑫利华镁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豪、于永芳、邓煦帆、吴长海、王洪进、李晓飞、才安。

  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

 

 

 

管理

4.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掌握本企业所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控制铝镁粉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4.2企业应根据本企业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结合本标准,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定期检查。

4.3气体、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应定期校验及检定。

4.4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铝镁粉的爆炸性及爆炸条件,牢记事故开关、警报器、急救设施、防爆设施的位置、用途、使用方法和避灾路线。对重点岗位职工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5安全、通风、阻爆、隔爆及泄爆等设施应完善有效,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允许拆除或弃用。

4.6工、库房内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4.7工房、成品库房内不应存放与铝镁粉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4.8雷、雨、风等天气应关闭工、库房门窗,防止产品潮湿和粉尘飞扬。

4.9铝镁粉加工厂(车间)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7 设备与操作

7.1  一般规定

7.1.1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电气火花和摩擦碰撞火花的措施。

7.1.2在工房内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经安全负责人批准签字的作业证;

  ——作业开始前,设备应停止运转并彻底清扫设备内或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易燃物。

  ——作业开始前,应将盛有产品的桶(袋)全部运出工房;

  ——应将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与其他区段彻底隔离;

  ——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防止因火花飞溅而引起周围易燃易爆物质燃烧或爆炸的措施;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督;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不允许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7.1.3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应使粉尘飞扬或泄漏。

7.2设备要求

7.2.1  铝镁粉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书;

  ——轴承防尘密封;

  ——设过载保护装置;

  ——内外便于清扫,无粉尘集聚的空隙;

  ——良好接地;

  ——密封良好,无粉尘泄漏。

7.2.2在可能有金属或其他异物进入处应安装永久磁性分离器、风力分离器或筛分机等。

7.2.3设备的泄爆应按GB/T 15605的要求执行。

7.2.4  企业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规定设备定检周期、停修时间和维修标准,并严格执行。

7.2.5检修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7.2.6检修用的材料、填料、润滑油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7.2.7检修用手工工具应为防爆工具。

7.2.8检修前应清扫检修部位,检修时除拆卸指定的设备或部位外,不得触动未经安全处理的其他设备。同时,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隔离。

7.2.9干式收尘器检修时应先排空粉料(尘),然后彻底清除其内残留的积尘,拆下并封闭导入收尘器的管道。

7.2.10检修设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网络图,严格按程序作业,不得在一个工房或一个系统内进行多部位检修。

7.3启动与运行

7.3.1  在进料及运行前,应将设备与物料接触面清扫干净并将水擦干。

7.3.2  铝粉、铝镁合金粉球磨机干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系统内应充氮气保护。设备启动时保护气体的含氧量为2 9/6~5%。经一段时间进入正常运转后,保护气体中含氧量,铝粉为2%~8%,铝镁合金粉为2%~6 9/6。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球磨机出口气体和粉尘混合物温度:磨制铝粉不得超过80℃,磨制铝镁,合金粉不得超过60℃;

  ——球磨机系统鼓风机运转时,人口的表压应保持200 Pa~1 500 Pa,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启动制粉设备前,应通知各有关岗位人员。正常运转后,每隔30 min~60 min应检查一次运转情况。当各测点温度、压力或气体成分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如调整无效,应立即停车处理;

  ——球磨机在启动或停车时,球磨间不准有人;

  ——当球磨机系统使用选粉机时,应检查选粉机的转子同外壳有无摩擦及异常现象;

  ——启动设备的顺序应为:选粉机、鼓风机、油泵、球磨机、给料机,停车顺序相反;

  ——球磨机、鼓风机密封填料温度:磨制铝粉不超过75℃,磨制铝镁合金粉不超过65℃;

  ——更换密封填料前应停止设备运转,待系统温度降至室温时再更换填料;更换填料时应备好定子油或机油,取出的填料应立即浸入油中;

  ——当处理球磨机系统堵料等工作需打开球磨机系统时,应使球磨机系统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准进行;处理堵料时应防止粉尘飞扬,且应使用防爆手工工具。

7.3.3  铝粉抛光及铝镁合金粉筛分、破碎时均应执行7.3.2相关规定。

7.3.4铝粉粒化应遵守下列规定:

  ——加工过程中,熔炉周围不得有火焰冒出;

  ——粒化前应试风压、检查粒化室,确认安全后,再吹净扩散板上的铝尘,然后开动粒化室的风机进行粒化;

  ——粒化室内不应产生正压;

  ——发现火花喷出时,应立即停止粒化。

7.3.5铣削法生产镁粉,铣削镁环的温度不应超过120℃。

7.3.6  高速涡流镁粉机组加工镁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启动设备顺序为:风机、冷却水阀、镁粉机、提升机、铣床,停车顺序相反;

  ——设备运行时,当镁粉机、风机的温升超过40℃或排气口气、粉混合物温升超过50 ℃时,应停止投料,待降温后再行生产;

  ——设备运行时,应随时观测机组,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7.4装料和出料

7.4.1  用于盛装铝镁粉的包装物或容器均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材料制作。

7.4.2  装料和出料时,盛粉包装物或容器应与设备电气连接并静电接地。

 

厂内运输

8.5.3为避免产品局部发热产生火灾,应定期检查(如用手触法进行检查)。发现温度升高,应立即将产品转移至安全地点观察,直至冷却为止。

 

通风除尘

9.1  一般要求

  工房应有完备的通风设施并保证通风良好。

9.2  除尘

9.2.1  铝镁粉的逸散部位应设捕集罩。

9.2.2应采用粉尘防爆型风机,并将风机置于除尘装置之后。

9.2.3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宜位于工房外适当位置,如位于工房内,则应采取相应防爆措施;

  ——当铝、铝镁合金除尘采取过滤式除尘器时,除尘器应符合GB/T 17919的规定。

9.2.4管道系统应按8.3执行。

9.2.5整个除尘系统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并可靠接地。

9.2.6干式除尘器应安装内部温度传感器并配备显示仪及超温报警装置,其报警温度的设定值应低于粉尘云或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之最低值5℃以下。

9.3积尘清扫

9.3.1  应在停机、切断动力电源及通风良好的情况下对系统进行定期清扫。设备可用湿布清擦;地面清扫应按9.3.2执行;除尘器中的集尘应定期排空。

9.3.2加工和运输时泄漏出的各种粉尘应立即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铲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清理,并收集到专用金属容器中。

9.3.3在生产区不宜用水清洗。如用水清洗少量粉尘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规定用水时间;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

  ——具备使氢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良好通风;

  ——将清洗粉尘的水完全排放到安全地点。

9.3.4不应采用压缩空气清扫积尘。

9.4  其他要求

  应定期采取让生产设备空转的方式清除设备内的积尘。

 

10  采暖

10.1  工房应采用间接热风、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

10.2用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暖管道应明设;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内;

  ——管道和散热器及其联接处不应漏水、漏汽。

10.3  当采用间接热风采暖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热源应位于无粉尘的区域;

  ——输送热风的风机应安装在无粉尘的区域;

  ~制造热风的空气应来自工房外或无粉尘区域;

  ——应确保热风接触铝镁粉时不发生冷凝。

 

11  个体防护

11.1  生产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用劳动保护用品。

11.2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或加强通风。

11.3系统作业人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11.4系统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袜。

 

12  灭火

12.1  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

12.2灭火设施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12.3不应使用使积尘扬起的灭火方法。

12.4不应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12.5  企业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定期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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