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年产11万吨生石灰及石灰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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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年产11万吨生石灰及石灰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2024-05-20 2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年产11万吨生石灰及石灰制品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

    你厂报来的《年产11万吨生石灰及石灰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基本情况及批复意见

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年产11万吨生石灰及石灰制品建设项目位于铅山县永平镇林家村鸽子岭,项目用地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7°43′41.58″、北纬28°10′28.83″,总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项目用地北面为林地,南面为荒山,西面为铅山县永平福旺石灰厂,东面为江西银海钙业研发有限公司。项目用地上原已由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建有1座石灰土窑,主要生产产品为生石灰,原项目未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2019年,铅山县人民政府对境内石灰类生产企业开展综合整治,责令拆除原建石灰土窑,并经研究,原则同意铅山县永平镇鸽子岭美忠石灰厂在项目原址上新建本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座石灰竖窑、5个成品仓、1幢氧化钙车间、1幢氢氧化钙车间、综合楼、食堂和宿舍楼、辅助用房,以及项目配套的公用工程和各项环境保护工程等;项目总建筑面积8200平方米,总投资318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占总投资的4.56%。

  项目产品方案为年产生石灰95500吨(其中50000吨作为产品直接出售,45500吨用于生产熟石灰)、年产熟石灰60000吨。项目生产以石灰石为主要原料,年用量约17万吨,以无烟煤为辅料,年用量约1万吨:主要工艺流程为:原辅料配料、窑顶旋转布料、窑炉煅烧、出灰(部份生石灰为产品,部分用于生产熟石灰)、消化、磨粉、包装(或装罐)、熟石灰产品等。

依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铅山县发改委对本项目的备案(备案号:2018-361124-30-03-028734),我局同意你厂“年产11万吨生石灰及石灰制品建设项目”投入建设。

二、项目建设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用地上原已建石灰土窑及配套的生产设施已全部拆除并清理。本次新建项目施工中须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好项目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材料,须使用蓬布进行遮盖,防止物料出现扬散;施工现场车辆进出通道须定期进行洒水抑尘,保持通道的湿润,并定期对通道进行清扫,以此充分降低扬尘的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运输车辆的管理,做到密封运输,防止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物料撒落;施工期间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设立临时冲洗平台,车辆、施工机械器具在临时冲洗平台进行冲洗,冲洗废水和施工废水一道进入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禁止夜间从事高噪音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做好项目施工场地的土石方挖填平衡,防止水土流失现象发生,工程竣工后,须对项目区进行合理的绿化建设。

三、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环保措施要求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理措施。

1、废水处理。须建设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切实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全面落实好项目运行中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活废水、双碱脱硫系统烟气处理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道路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其中食堂厨房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再与其他生活废水一道进入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田灌溉,生活废水排放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脱硫系统烟气处理废水处于闭路循环系统中,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须确保沉淀池的有效容积,防止废水外排。按环评计算,须在项目区地势最低处设置一座有效容积为200立方米的前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前期雨水经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道路冲洗废水进入前期雨水池中予以收集。

2、废气处理。须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全面落实好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粉尘主要包括:原料堆棚粉尘、石灰窑煅烧烟气、石灰窑出灰粉尘、生石灰装卸粉尘、成品仓呼吸粉尘和熟石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消化粉尘、磨粉粉尘、成品仓呼吸粉尘、装卸粉尘等。石灰窑煅烧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双碱法湿式脱硫塔+32米高烟囱处理后排放,石灰窑煅烧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原料堆棚在物料装卸时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要求在堆棚安装喷淋装置,通过洒水抑尘方式降低粉尘产生量。石灰窑出灰粉尘和生石灰装卸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熟石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消化粉尘、磨粉粉尘、装卸粉尘等经集气系统收集送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另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各成品仓呼吸粉尘经仓顶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送达厨房房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限值标准。须加强生产中的日常环境管理,减少生产设备的粉尘跑冒和物料装卸、输送过程中的无组织粉尘排放量;对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进行清扫和定期冲洗,减少道路粉尘残留,降低扬尘产生量。建议在厂区无组织粉尘重点产生区域安装雾炮,通过雾炮喷雾处理来抑制无组织粉尘产生。

3、噪声处理。选用低噪音设备,对重大噪声源采取减振、隔音、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4、固体废物处理。须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全面落实好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石灰窑烟气脱硫塔循环池沉渣、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和前期雨水沉淀底泥、布袋除尘设施收集的除尘灰、石灰窑炉渣、熟厂灰生产消化工序产生的废渣、废布袋、生活垃圾、废机油等。其中生活垃圾由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布袋可由原生产单位回收,布袋收集的除尘灰、石灰窑烟气脱硫塔循环池沉渣、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和前期雨水沉淀底泥、石灰窑炉渣以及熟厂灰生产消化工序产生的废渣等均须妥善处置,外送有需求的单位利用。所有一般固体废物均须进入库房暂存,暂存库须达到防雨、防风、防渗的“三防”要求,严禁固体废物露天堆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按规范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规定。

5、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排污口、固废仓库须设立规范化标志牌,危废仓库还须增设警示牌;废气排放口还须按采样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采样监测孔和采样平台。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我局已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6、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经环评计算,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及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图,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要求永平镇政府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再安排新建如学校、医院、民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项目运行及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须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实行环保岗位责任制,重点做好废气、废水、固废的防护治理工作。投入试运行后三个月以内,你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你厂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五、 其他环保要求

1、 本项目所建石灰窑及其他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建设和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石灰窑和生产设施、设备;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事生产,采用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治理项目运行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实行清洁化生产。

2、本次批复仅限《报告表》中确定的内容,如项目的地址、性质、工艺、规模、原辅材料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审批后超过五年动工建设,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也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你厂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文件送达铅山县永平镇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网格化”管理原则,我局请求永平镇人民政府对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给予现场监督管理。

                  

 

                       2020年5月6日

 

 

 

 

 

 

 

 

 

 

 

 

 

 

 

 

                                                                      

抄  送:县发改委、县工信局、永平镇人民政府。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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