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价钱等“女网友”却等来警察:是否“钓鱼执法”有必要提级调查丨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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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价钱等“女网友”却等来警察:是否“钓鱼执法”有必要提级调查丨快评

2024-07-12 05: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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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南阳一男子开好房间等“女网友”,结果等来三名警察,因此他怀疑警方“钓鱼执法”。

据媒体报道,河南南阳男子陈华(化名)通过某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一名显示是女性的网友,对方自称是老师、可以“约会”。2022年12月底,两人谈好了“约会”的价钱,女网友让陈华先开好房等自己。没想到,当陈华打开门,进来的不是女网友,而是三个大汉。三人给陈华戴上手铐,收走了他的手机、身份证,还殴打了陈华。起初以为遇上了仙人跳,直到上了警车、进了派出所,陈华才相信对方是警察。警方认定陈华嫖娼,但陈华对此予以否认,还质疑警方“钓鱼执法”,还随意殴打自己。

根据媒体报道,在陈华向有关部门投诉后,警方曾承认警察有殴打行为,并提出和解。首先要明确,即使陈华嫖娼是事实,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不能殴打他。即使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也不能采用殴打等刑讯逼供的手段,更不要说陈华涉及的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案件。

而更大的争议,在于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行为。警方对此当然是否认的,其说法是在根据另一起线索抓嫖时发现陈华涉嫌嫖娼。

但据陈华的说法,他怀疑“女网友”是警方的线人,甚至可能是警方假扮的。因为虽然警方称抓到了“女网友”并拿到了对方的手机,但陈华从派出所出来后,用另外一个社交媒体账号仍然可以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找到这名“女网友”,只不过对方改了名字。如果“女网友”真的因为卖淫被警方抓获了,这个账号应该会被封掉,不可能改名字。

警花冒充站街女穿着暴露地在街上晃,一旦有嫖客上前询价,就会被抓。这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美国警察也经常采用这样的执法手段。几年前有新闻报道,称美国便衣警察向有故意购买赃物嫌疑的商家兜售苹果公司的手机、平板等产品,谎称这些都是“偷来的”,价格很便宜。一旦成交,警方就亮明身份逮捕嫌疑人。这种“钓鱼执法”的手段在某些国家很常见。但是在中国,“钓鱼执法”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有极少数类型的刑事案件中才能使用,而且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中国刑诉法第153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并且要由相当级别的官员作出决定,才能使用“钓鱼执法”(司法界一般称为“诱惑侦查”)的手段。现实中,一般只有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件中,警方才会使用这一方法。

在治安案件中,“引诱”“欺骗”等手段则直接被规定为“非法”。公安部法制局发布的《关于行政执法网上解答(五)》中指出,所谓的“诱惑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从实践来看,主要严格限定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中。该解答指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所谓“侦查陷阱”分二种:一种是犯意诱发型,一种是机会提供型,各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的“侦查陷阱”,但对犯意诱发型均持否定态度。即便是机会提供型陷阱的使用,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确有必要(常规手段难以侦破);2.只适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如贩毒、假币;3.由专门人员进行,即侦查人员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人员。中国最高法院曾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承认机会提供型“侦查陷阱”获取的证据。该解答明确,针对无证经营旅馆或不按照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派便衣民警或者其他人员入住后再派警查处的行为是不可以的。

嫖娼与上述解答中的无证经营旅馆行为类似,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案件中,“钓鱼执法”是非法的调查手段。

国内关于钓鱼执法最有名的案例,当属2009年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队“钓鱼执法”案。彼时,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最初并不承认“钓鱼执法”,但是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的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并排除了城管局人员的联合调查组,很快就查明“钓鱼执法”确实存在。浦东新区政府正是依据调查组的报告,认为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南阳警方在查处卖淫嫖娼案时是否有“钓鱼执法”行为,不能只听陈华的一面之辞,当然也不能全信涉及此事的派出所一方所说。有必要由南阳市以上级别的政府部门牵头,组成有广泛代表性和公信力的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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