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印发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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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印发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09 15: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庆市财政局印发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6-07-28 来源:教科文处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16〕53号

各民办高校:   为加强民办高校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日

附件

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为进一步促进重庆市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重庆市自2012年起设立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为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为重庆市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列入市级教育经费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由生均补助经费和以绩效为导向的发展专项资金两个部分组成。生均补助经费安排用于对民办高校日常运行开支进行补助;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内涵发展,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和改革,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和科研活动开展,图书设备购置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高水平团队建设等。   第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安排坚持向办学中明确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倾斜;向办学行为规范、特色突出、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高校倾斜;向举办方投入力度大、债务管控有力的民办高校倾斜。   对于民办高校举办方及其关联方有违规拆借、抽逃办学资金,民办高校上年年检不合格和因违法办学或违规管理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之一的,财政扶持资金安排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财政扶持资金分配。   实行“一票否决”民办高校收回的生均补助经费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其他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支持办学行为规范民办高校发展。   第二章 生均补助经费   第五条 生均补助经费按照各民办高校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全日制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数及相应生均经费补助标准计算。   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根据民办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层次、学科专业集中度分类核定,具体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分类为本科理工科(含艺术)类、本科人文社科类、专科理工科(含艺术)类和专科人文社科类4个类别。   办学许可证和办学章程明确以及实际均为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其他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此条待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公布执行后再作相应调整)。   2016年市级财政分类别民办高校具体生均经费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按照民办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4年一个周期、专科学生3年一个周期,如民办高校学科专业集中度发生较大变化,市财政局、市教委重新核定相关生均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 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和市属公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市财政局、市教委适时调整提高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助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于每年4月底以前下达各民办高校生均补助经费预算,并通过国库集中系统直接支付至各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   第三章 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以绩效为导向的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在当年下达预算。分配因素和权重分别为:举办方生均投入情况(占10%),生均日常运转支出水平(扣除基本建设)情况(占10%),年度收支结余占全年收入比重情况(负向指标、占10%),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估情况(占20%),财政管理及预算资金支出进度情况(占10%),资产负债率情况(负向指标、占10%),上年年检结果情况(占20%),毕业学生初次就业率情况(占10%)。   上述分配因素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来源于全市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年检报告、年检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学校上报经市教委审核的毕业生就业数据库和年度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条 鼓励民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举办方对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配比。民办高校举办方已对民办高校的投入不得作为配比资金。   第十一条 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民办高校按照本校当年下达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和民办高校及其举办方配套资金之和作为总额,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确定其中拟安排用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和改革,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和科研活动开展,图书、设备购置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高水平团队建设方面的资金额度,分类别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分别明确每个具体项目的资金额度、资金来源、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如民办高校因特殊原因,拟将本校当年发展专项资金和民办高校及其举办方配套资金安排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开支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民办高校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民办高校应于市财政资金预算下达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本校年度具体项目安排等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于每年5月底以前下达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经费预算,并通过国库集中系统直接支付至各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监管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将财政扶持资金纳入校内年度预算和财务管理,并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教财〔2012〕43号)的规定实行专门银行账户和单独项目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直接关联的有关支出。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开支;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在财政扶持资金开支使用过程中,凡应纳入招标采购的支出项目,民办高校应按照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凡属应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项目,民办高校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进度,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当年未使用完、按规定可由民办高校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各民办高校应编入下一年度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建立民办高校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各民办高校应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民办高校自评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检。   第十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民办高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分配财政扶持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相应扣减民办高校当年或下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同时依据国家《预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资金;   (二)擅自改变财政扶持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持资金;   (三)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违反财经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债务管控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   (五)与举办方及其关联方存在明显有失公允、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民办高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2〕124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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